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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工信函〔2020〕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3- 12- 14 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融资担保机构:

为规范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8〕34 号)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融资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工信中小〔2019〕157 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日照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 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8〕34 号)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融资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工信中小〔2019〕157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第三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采用奖补结合方式下达各省。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相关数据,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安排规模分配下达各市奖补资金。

第四条 未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以下简称报送系统)提报数据的融资担保机构,不享受扶持政策。

第五条 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督促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信息。信息填报从频次上分为月度填报和半年度/年度填报。

第六条 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融资担保机构填报的担保业务明细数据信息、半年度/年度报表以及机构基本信息表进行审核、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审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抽查、第三方审计、金融机构对账或要求担保机构补充有关佐证材料等方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系统数据汇总情况,根据财政资金归口管理职能,配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作做好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绩效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八条 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积极组织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参与业务信息填报,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支持,引导担保机构更多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第九条 各融资担保机构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将全部业务原始资料建档保存,以备抽查。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申报材料、有关原始票据和凭证备查。对虚报、冒领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