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20〕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关于暂停钢铁项目备案的有关要求停止执行,备案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按本意见要求执行。19号文件生效(2020年1月24日)前,已进行产能置换方案公示且无异议的钢铁冶炼项目可按原有规定进行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以来,部分地区备案实施了一批钢铁产能置换项目。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项目产能置换手续不完善,有的存在“打擦边球”借机扩大产能的问题,一些项目在布局、规模等方面缺乏统筹规划,影响了钢铁产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我国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经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
  各地区自2020年1月24日起,不得再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未按本通知要求继续公示、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备案钢铁项目的,将视为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报请国务院严肃查处,并作为反面典型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全国通报。
  二、开展现有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
  各地区要全面梳理2016年以来备案的钢铁产能项目(中央钢铁企业项目由所在地一并梳理),并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其中已投产的要确保被置换产能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