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建建[2010]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1〕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设计单位: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我局制订了《衢州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实施处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衢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日印发
衢州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方便群众、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正快捷地处理质量投诉,切实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投诉处理相关规定
1、衢州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
受衢州市建设局委托,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该站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
柯城区、衢江区建设局可将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委托给下属的质监站具体负责。
2、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市质监站对受理的房屋质量投诉,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或责成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保修或协调各方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的活动。
3、群体性投诉,投诉人应推选不超过3人作为投诉代表到质监站提出投诉。
4、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除因投诉人责任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外,应当先行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保修。
施工单位应当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监理单位应当全程跟踪保修处理事项,并及时向质监站反映投诉处理情况。
勘察、设计、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投诉人应当为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提供必要条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程序终结:
⑴、保修完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保修单位和投诉人签署了验收合格文件的;
⑵、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⑶、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的;
⑷、投诉人拒绝保修或对保修单位的保修工作设置障碍的;
⑸、投诉人不接受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的;
⑹、质监站已经将投诉处理结果或终结原因书面告知投诉人的。
二、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三、受理范围
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质监站反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2、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验收后且不超过保修期限范围内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
3、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1)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2)投诉的质量问题已超过保修期的;
(3)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
(5)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6)未曾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
(7)涉及经济纠纷或投诉人提出退房、换房、赔偿要求的;
(8)其他依法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
四、受理程序
1、质监站办公室负责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并跟踪督办、汇总、反馈质量投诉情况。
2、投诉受理人员应认真作好投诉接待,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接收有关举证材料。
3、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明确说明,作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寻求解决。
五、处理程序
1、各监督科室负责人是投诉质量问题处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质量监督人员是该投诉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协调工作实施的承办人。办公室受理投诉后,根据该工程监督人员、投诉的性质等情况,由站长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运行单》(见附表二),指定责任科室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