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规品种。
1.实验室鉴定。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要求,见表1。
表1 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目 |
指标 |
实用孵化率 |
>95.0%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 |
万蚕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万蚕产茧层量 |
>对照品种 |
解舒丝长 |
多丝量品种≥800.0米,或>对照品种; 中丝量品种≥600.0米,或>对照品种 |
净度 |
>93.0分,或>对照品种 |
鲜毛茧出丝率 |
>对照品种 |
雄蚕率 |
≥98.0%(适用于雄蚕品种) |
注:上述大于、等于、不低于,以t检验为依据。 |
2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1);或四龄起蚕虫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以上,或万蚕产茧量高于对照品种10.0%以上,有1项不低于鉴定指标的90.0%,可以通过实验室鉴定。经实验室第1年鉴定有2个或2个以上项目显著低于指标要求,经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讨论一致同意,可中止该品种实验室鉴定。
2.生产鉴定。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要求,见表2。
表2 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盒种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健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 |
解舒丝长 |
>600.0m |
净度 |
>93.0分 |
鉴定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2);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有1项不低于鉴定指标的90.0%,可以通过生产鉴定。
(二)非常规品种。
1.蚕丝被专用蚕品种。
(1)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3。
表3 蚕丝被专用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3.0个百分点 |
万头蚕产茧层量 |
>对照品种 |
万头蚕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纤度 |
>3.555dt(3.2d) |
解舒率 |
≥45.0%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 |
2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3);或四龄起蚕虫蛹率高于对照品种,其他项目未显著低于鉴定指标,可以通过实验室鉴定。
(2)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4。
表4 蚕丝被专用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健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3.0个百分点 |
盒种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纤度 |
>3.555dt(3.2d)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 |
鉴定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4);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有1项不低于鉴定指标的90.0%,可通过生产鉴定。
2.彩色茧蚕品种。
(1)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5。
表5 彩色茧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与对照品种无显著差异 |
万头蚕产茧量 |
与对照品种无显著差异 |
色牢度 |
色彩明显,耐水性色牢度在3级以上 |
净度 |
>90.0分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 |
2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5);或四龄起蚕虫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以上,其他项目未显著低于鉴定指标,可通过实验室鉴定。
(2)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6。
表6 彩色茧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健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1.0个百分点 |
盒种产茧量 |
与对照品种无显著差异 |
色牢度 |
色彩明显,耐水性色牢度在3级以上 |
净度 |
>90.0分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 |
鉴定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6);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以上,有1项不低于鉴定指标的90.0%,可通过生产鉴定。
3.小蚕(1~3龄)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正交)。
(1)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7。
表7 小蚕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24h疏毛率 |
>97.0%,或>对照品种 |
96h二龄就眠率 |
>90.0%,或>对照品种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 |
万头蚕产茧量 |
≥对照品种的90.0% |
解舒丝长 |
>600.0m,或>对照品种 |
净度 |
>93.0分,或>对照品种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桑叶育) |
2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或96h二龄就眠率显著高于对照品种,其他项目未显著低于鉴定指标,可以通过实验室鉴定。
(2)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8。
表8 小蚕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健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 |
盒种产茧量 |
≥对照品种的90.0% |
解舒丝长 |
>600.0m,或>对照品种 |
净度 |
>93.0分,或>对照品种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桑叶育) |
鉴定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8);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其他项目未显著低于鉴定指标,可通过生产鉴定。
4.全龄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正交)。
(1)实验室试验项目与指标,见表9。
表9 全龄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实验室试验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24h疏毛率 |
>97.0%,或>对照品种 |
四龄起蚕率 |
>90.0%,或>对照品种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对照品种 |
万头蚕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解舒丝长 |
>600.0m,或>对照品种 |
净度 |
>93.0分,或>对照品种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人工饲料育) |
(2)生产试验项目与指标,见表10。
表10 全龄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生产试验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盒种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解舒丝长 |
>600.0m,或≥对照品种 |
净度 |
>93.0分,或≥对照品种 |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人工饲料育) |
2年2期实验室试验成绩,符合规定指标要求(表9);1年2期试验平均成绩,符合规定指标要求(表10);或盒种产茧量高于对照品种5%以上,其他项目未显著低于指标,可以通过。
5.其他特殊蚕品种,根据申请品种情况另行制定。
五、审定程序
(一)初审。完成鉴定、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应于次年1月底之前将审定材料提交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初审。初审时,到会专业组成员达到专业组成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根据鉴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该专业组成员总数1/2以上赞成票的品种,方可通过初审,并提供初审意见。
(二)报审。初审通过的蚕品种,由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将初审意见、品种审定初审材料报省品审会办公室,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结束后提交省品审会审定。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编号、颁发证书,并由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公告。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在审定会议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品审会申请复审。省品审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省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六、撤销审定
(一)撤销审定情形。审定通过的蚕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审定:
1.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
2.种性严重退化的;
3.其他情况应当撤销的。
(二)撤销程序。拟撤销审定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育种者或品种权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组初审后,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后,省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会审核,省品审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公告。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省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6日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蚕品种审定规范》(浙品审〔2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省蚕品种实验室鉴定申请表
2. 浙江省蚕品种农村生产鉴定备案表
3. 浙江省蚕品种现场考察计划报告单
4. 浙江省蚕品种生产鉴定现场考察专家评议表
5. 浙江省蚕品种审定申请表
6. 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
浙江省蚕品种实验室鉴定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品 种 名称 |
|
类别 |
|
||||||
选育单位 |
(章) |
主持人 |
|
||||||
选 育 经 过 |
亲本来源:中系父本: 母本: 日系父本: 母本: |
||||||||
起讫时间: |
对照品种名称 |
|
|||||||
主要经济性状 |
项 目 |
实 绩 |
对 照 |
比对照(指数) |
|||||
全龄经过(日:时) |
|
|
|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
|
|
||||||
万头蚕茧层量(kg) |
|
|
|
||||||
万头蚕产茧量(kg) |
|
|
|
||||||
解舒丝长(m) |
|
|
|
||||||
鲜毛茧出丝率(%) |
|
|
|
||||||
净度(分) |
|
|
|
||||||
纤度(d) |
|
|
|
||||||
主 要 优 缺 点 |
|
||||||||
主持鉴定单位 意 见 |
年 月 日(章)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注:1.品种类别为:多丝量、中丝量、特殊品种(蚕丝被专用、彩色茧、小蚕人工饲料育专用等)。
2.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各存一份。
3.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各类企业、科研单位联合体的自有品种实验室试验参照执行。
附件2
浙江省蚕品种农村生产鉴定备案表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品 种 名称 |
|
类别 |
|
|||||
选育单位 |
(章) |
主持人 |
|
|||||
实 验 室 鉴 定 |
鉴定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
|||||||
通过时间: |
||||||||
实 验 室 鉴 定 主 要 经 济 性 状 成 绩 |
项 目 |
实 绩 |
对 照 |
比对照(指数) |
||||
全龄经过(日:时) |
|
|
|
|||||
实用孵化率(%) |
|
|
|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
|
|
|||||
万蚕产茧量(㎏) |
|
|
|
|||||
万蚕产茧层量(㎏) |
|
|
|
|||||
解舒丝长(m) |
|
|
|
|||||
净度(d) |
|
|
|
|||||
鲜毛茧出丝率(%) |
|
|
|
|||||
生产鉴定拟安排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期 |
|||||||
接受生产 鉴定单位 (章) |
鉴定点1:地点 饲养数量 张 |
|||||||
鉴定点2:地点 饲养数量 张 |
||||||||
鉴定点3:地点 饲养数量 张 |
||||||||
鉴定点4:地点 饲养数量 张 |
||||||||
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章)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注:1.品种类别为:多丝量、中丝量、特殊品种(蚕丝被专用、彩色茧、小蚕人工饲料育专用等);
2.本表一式两份,报告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各存一份。
3.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各类企业、科研单位联合体的自有品种生产中试参照执行。
附件3
浙江省蚕品种现场考察计划报告单
选育单位 |
(章)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
联 系 人 |
|
拟考察地点 |
|
承担鉴定单位 |
|
拟考察时间 |
年 月 日 |
||
生 产 鉴 定 ︵ 试 验 ︶ 的 主 要 表 现 |
|
||
拟参加考察人员 |
(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成员;主持生产鉴定单位代表;农村生产鉴定点代表。)
|
注: 本计划报告单每一品种一份,在拟考察时间前一个月报省品审办。
附件4
浙江省蚕品种生产鉴定现场考察专家评议表
品种名称 |
|
考察日期 |
年 月 日 |
|
五龄期考察 |
||||
项目 |
结 果 |
备注 |
||
发育整齐度 |
1.齐 □ 2.较齐 □ 3.不齐 □ |
|
||
食 性 |
1.快 □ 2.慢 □ |
|
||
病死蚕 |
1.无 □ 2.少量 □ 3.较多 □ |
|
||
斑 纹 |
1.纯 □ 2.较纯 □ 3.不纯 □ |
|
||
蔟中考察 |
||||
项目 |
结 果 |
备注 |
||
病死蚕 |
1.少 □ 2.较多 □ 3.多 □ 4.无 □ |
|
||
不结茧 |
1.少 □ 2.较多 □ 3.多 □ 4.无 □ |
|
||
营茧位置 |
1.上层 □ 2.中层 □ 3.下层 □ |
|
||
匀整度 |
1.匀 □ 2.较匀 □ 3.不匀 □ |
|
||
茧 形 |
1.椭圆 □ 2.长椭圆 □ 3.束腰 □ |
|
||
茧 色 |
1.白 □ 2.较白 □ 3.较黄 □ |
|
||
次下茧 |
1.少 □ 2.较多 □ 3.多 □ 4.无 □ |
|
||
综合评议 |
|
现场考察专家:
附件5
浙江省蚕品种审定申请表
类别 |
|
品种名称 |
|
||||||
品种来源 |
|
申请组别 |
|
||||||
申请单位 |
(加盖公章) |
联系人 |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件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育 种 者 |
(限5人) |
国 籍 |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 系 人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传 真 |
|
电子邮件 |
|
||||||
是否 转基因 |
□是 |
转基因生物名称 |
转基因安全证书编号 |
亲本组合 |
|||||
|
|
|
|||||||
□否 |
|||||||||
以往审定情况 |
审定编号 |
|
公告品种名称 |
|
|||||
选育经过(含亲本来源):
|
|||||||||
1年多点比较试验结果:
|
|||||||||
抗性、品质及转基因检测情况:
|
|||||||||
品种选育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单位或育种者为两家(含)以上的,需同时加盖公章;统一用A4纸打印,表格不足可加页。
附件6
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品种名称)为 (育种者) 选育的 品种,本单位、本人知悉和保证填报的审定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育种者负责人(签名):
育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