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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的通知

鄂发改振兴[2019]43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号)等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制定了《湖北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林业局

2019年12月6日 

湖北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号)精神,积极推进全省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四个着力”和“四个切实”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在碳排放权交易、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等领域探索实施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仍然主要依赖财政,补偿方式仍然以财政资金为主,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矛盾和问题。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对完善全省生态保护制度体系和保护能力,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让生态保护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健全激励机制,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保护修复建设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建设。

权责统一、合理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生态补偿由受益者保护者务实协商确定,建立双向对等的补偿模式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典型引路,循序渐进。以双方生态利益关系明确、补偿意愿强烈、供需矛盾突出为重点,积极推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积累经验形成相对规范的补偿方法和运作程序,由点线到面,逐步扩大范围。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有效提升,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政策环境初步形成。到2022年,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水平明显提升,生态保护补偿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互动关系更加协调,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资源开发补偿制度

出台并组织实施《湖北省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全省范围的水流、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进一步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划拨或无偿使用的情形外,全面实行有偿使用,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健全依法建设占用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由资源补偿、经济补偿、生态补偿等补偿方式构成的水能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建立水源涵养区、水资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改革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和占用制度,深入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建立符合省情的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程序和使用权价值评估审核机制。企业将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投入和修复费用纳入资源开发成本,自身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修复。统筹建设统一的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健全自然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向生态保护者倾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林业局、税务局参与,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排污权配置

推广我省开展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和市场机制。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在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清洁化改造、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与)

(三)完善水权配置

积极稳妥推进水权确权,细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编制16条跨市(州)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合理确定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强化区域用水管控。在有条件的区域,鼓励引导开展水权交易,对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或江河水量分配指标的地区,原则上要通过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鼓励取水权人通过节约使用水资源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加强对水权交易活动的监管,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省水利厅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四)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进一步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碳市场建设,拓展和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范,推进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充实交易品种,适时扩大交易范围。鼓励开发节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可再生能源等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引导碳交易履约企业和对口帮扶单位优先购买、使用贫困地区农林类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一步完善碳市场抵消机制交易模式,促进低碳扶贫。积极推进碳中和,鼓励各类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和会议开展碳中和。开展碳普惠制度研究,推进碳普惠平台建设,利用碳普惠等形式支持林业碳汇、农村沼气开发利用和发展。鼓励并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林业碳汇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扶贫办、林业局参与)

(五)发展生态产业

加大公共财政对生态功能重要、生态资源富集的贫困地区生态产业的投入力度,省级预算内投资向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倾斜,提高重点功能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建设一批生态旅游示范区,确保旅游区生态环境容量、旅游承载力、环境保护措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产业,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大力发展节能和环境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充分发挥省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用,积极推动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投资市场化运作,重点投资跨区域、跨流域、示范性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将近郊垃圾焚烧、污水处理、水质净化、灾害防治、岸线整治修复、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发展特色产业、林下经济,全面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以产业发展促进生态保护。(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扶贫办、林业局按职责参与)

(六)完善绿色标识

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整合改革制度,建立协调发展、多元共治的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加大绿色产品认证引导力度和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绿色产品生产技术改造,积极主动申报系列认证,规范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专用标识。规范绿色产品评定、认证和收费行为,强化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获证产品和专用标识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核准使用、冒用、滥用专用标识的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结合绿色电力证书资源认购,建立绿色能源制造认证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和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产业相关产品系列认证申报绿色通道制度,实现优质优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参与)

(七)推广绿色采购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发挥绿色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为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产品进入市场创造条件。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