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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发改基综〔2005〕10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废止和失效。

各市发展改革、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华能浙江分公司、华电浙江分公司、国华浙江分公司、大唐乌沙山电厂: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发改能源〔2005〕169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全面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真执行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建设要求,严格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等情况。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严格审查各参建单位资质条件,防范参建单位擅自分包、转包工程。要切实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协调各参建单位现场作业关系,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参建单位,要坚决清理出施工现场。

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供应企业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