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宜昌市、荆州市、恩施州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全省高磷铁矿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1〕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高磷铁矿矿业权布局管控
(一)新立高磷铁矿矿业权,应严格执行《湖北省鄂西高磷铁矿矿业权设置方案》。各地高磷铁矿矿业权的总数、投放方式、矿区(勘查作业区)范围拐点坐标等应与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禁止在《湖北省鄂西高磷铁矿矿业权设置方案》规定区域外设立高磷铁矿矿业权。
(二)在《湖北省鄂西高磷铁矿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范围内,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不得新立矿业权。
二、严格高磷铁矿勘查开发准入
(一)申请高磷铁矿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开展工业化选冶试验矿山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信证明均不低于1亿元。
(二)大中型高磷铁矿矿山企业须设置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以下高磷铁矿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等相关技术人员。
(三)用于工业化选冶试验的,矿山生产规模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科技厅有关选冶试验批复确定。
三、加强高磷铁矿综合利用与资产管理
(一)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的管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审查高磷铁矿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严禁采富弃贫。
(二)加大对高磷铁矿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力度。所有高磷铁矿矿业权价款,必须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收取,其中工业化选冶试验矿区矿业权价款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年度开采量逐年收取,具体标准由省厅另行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从量计征,与实际消耗资源储量挂钩。
四、有序推进选冶试验工作
(一)严格执行工业化试验绩效评估和无绩效退出制度。各地工业化试验投资主体必须事先签订无绩效退出协议,试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工业试验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试验方案确定目标的,试验开发主体必须无条件退出。原省厅已批准开展的高磷铁矿工业化试验项目,应在本通知下达后6个月内到省国土资源厅签订无绩效退出协议。凡不签署协议的,其工业试验有效期截止2014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