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三款“清算时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清算损失,但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大地税发〔2010〕4号)规定,进行审核审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收款项’不得确认为清算损失”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条件及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7〕42号
)规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关于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范围问题
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规定,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建筑业纳税人除外);
(三)上市公司;
(四)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四、关于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五、关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含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下同)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浮动利率;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出现上浮的,应当报市局审核确认。
六、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