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财采监〔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财法〔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2020年5月11日
附件一
杭州市政府采购正面清单
类别 |
序号 |
主要内容 |
关键词 |
政策依据 |
一、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类 |
1 |
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
预留份额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2 |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预算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一般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考虑小微企业,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给予价格优惠扶持。 |
优先考虑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
3 |
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小微企业,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给予价格优惠扶持。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且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
价格扣除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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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江省中小企业注册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并免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获得经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备案合同向相关合作银行提出信用融资(贷款)申请。 |
信用融资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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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第二年预付时间为次年相对应月份,以此类推;当年度预付款尚未扣回的,次年不重复安排。 |
预付款制度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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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助力脱贫攻坚类 |
6 |
借助政采云平台,搭建与我省加快发展地区、对口支援省份、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以及其他贫困地区优质农特产品供需对接的线上扶贫馆,鼓励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地方金融机构的自办食堂(餐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及为干部职工代购。农业(扶贫)馆供应商应当面向当地农民或农业合作组织直接采购,减少中间环节,促进农民增收,助力精准扶贫。农业(扶贫)馆的产品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订购。 |
农业扶贫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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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特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贫困地区的农特产品。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特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特产品。 |
预留比例 |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第三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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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
优先采购、物业 |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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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支持环保创新类 |
9 |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或公共机构;优先采购经统一绿色产品认证、绿色能源制造认证的产品;优先采购绿色包装的产品和物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优先采购获得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第二条、第六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第一条 |
10 |
展示和销售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和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制造精品”等创新产品,采用“厂家直销、单位直购”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级预算单位优先采购。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对列入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制造精品”目录(下同),属于电子政务、电力、能源、石化、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水利水务、智能交通等领域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制度。 |
创新产品 |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第一条、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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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并由采购人书面推荐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时,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制造精品”生产企业参与采购。 |
优先推荐 |
||
12 |
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合适的评审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时,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审批。 |
简化科研 |
||
13 |
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政府采购网上平台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
设立专栏 |
||
四、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单位和监狱企业类 |
14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的产品,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询价采购方式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专营残疾人庇护产品的实体店采购;也可以通过政采云网上超市在线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 |
庇护产品 优先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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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在工作制服采购项目中,主管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工作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
制服采购 |
附件二
杭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类别 |
序号 |
禁止内容 |
关键词 |
政策依据 |
一、资格条件类 |
1 |
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差别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
2 |
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
阻挠自由进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
3 |
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无关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
4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 |
设定业绩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
5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非法限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
|
6 |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
设定规模条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7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
无关资格要求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8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其他不合理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二、采购需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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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 |
需求不完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10 |
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索要回扣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第二款 |
|
11 |
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设定无关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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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指向特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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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限定或指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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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其他不合理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
15 |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政策执行违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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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设定最低限价的。 |
最低限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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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未载明非单一产品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
|
18 |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
进口未核准、核准后限制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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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提高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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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 |
未明确标准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
21 |
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
改变评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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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醒目方式标明。 |
未标明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
|
23 |
未明确验收要求 |
验收要求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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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
投标保证金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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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其他差别歧视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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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标准类 |
26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特定业绩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27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
评审标准不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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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违规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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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政策执行违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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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分值不对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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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违规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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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列为评审因素。 |
分值占比过低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
|
33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过程中,违规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违规去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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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评审因素未细化或量化,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
未细化量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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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项目主观评分协商评分,明示、暗示或发表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评审人员独立评审。 |
影响独立评审 |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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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采购组织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无效条款未规定的情况下,以供应商代表不参加开标活动等为由认定其响应无效。 |
违规认定缺席开标响应无效 |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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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仍违规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也违规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
违规获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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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竞争类 |
38 |
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
设置歧视条款区别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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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
除特定条件外仍开展入围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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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
设置市场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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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设置不当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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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以电子化为名要求购买指定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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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不依法发布采购项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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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
干预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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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
设置于法无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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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非法要求采购人随机确定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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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仍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
强制要求有委托书的法人代表亲自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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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 |
可获取信息重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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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
可以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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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违规要求提供各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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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
51 |
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有不当行为 |
《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11号)第七条 |
5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
拒收质疑函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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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质疑答复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