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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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
(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通委发〔2015〕4号),现就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提出以下试行方案。
一、改革目标
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有效化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改革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城市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部分检验检查价格降低,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进行补偿,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二)分类指导,同步推进。列入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范围的城市公立医院同步实施,政府举办的中心卫生院与县(区)级公立医院、城市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的差价。
(三)动态调整,强化监管。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成本定价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
(四)统筹协调,配套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与医保支付方式、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医院运行机制、监管机制等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
三、实施范围
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具体名单见附表1)。
四、改革内容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
城市公立医院除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外统一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实际购进价格低于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的,应以实际购进价作为销售价格。
(二)改革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1.取消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取消降温取暖费和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透射显象衰减校正加收、使用回旋加速器加收等价格项目;取消Ⅰ级、Ⅱ级、Ⅲ级无陪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有关服务内容与现行的相关项目归并(取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表2)。
2.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已经形成竞争、社会化服务的精神心理卫生部分项目、中医综合(不含中医辩证论治费)、辅助生殖技术和美容(保健)性质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类)详见附表3)。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立项,其价格由医院自主制定,不再执行备案制管理。控制特需病房床位的比例,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不得超过总开放床位数(不包括加床)的10%。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或调整需提前一周公示,并告知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执行,同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本方案实施后6个月内不调整。
3.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类)指导价格或调整幅度详见附表4)。
(1)提高诊察费项目价格,将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项目纳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急诊挂号费。诊察费中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辩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拉开等级差价,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根据就诊内容实行分类制定。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提供方便通道,在二、三级公立医院就诊的,分别按1元/次、2元/次标准收取。
(2)提高病房床位价格。不再区分病房等级,按每间病房的床位数定价,划分为套间床位、单人间床位、双人间床位(A)、双人间床位(B)、三人间床位及普通床位,其中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单间、套间病房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
(3)提高部分注射、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价格,并缩小Ⅰ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之间的差价。
(4)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医疗风险的治疗、手术项目价格,并降低以设备为主的部分辅助操作项目价格。
(5)提高高压氧治疗、部分病理检查等价格明显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6)提高部分传统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鼓励医院发展传统中医技术。
(7)扶持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儿科发展,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
(8)降低部分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取消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指导价格上浮15%的规定;降低伽玛刀治疗、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的价格。
(9)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降低2006年以来新增的检验项目、国产试剂可以替代进口试剂的部分检验项目及业务量大的部分常规检验项目价格;制定大生化检验、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测等常规检验套餐价格,合理制定常用检验组合,使检验实际价格有所下降(检验基本组合项目价格详见附表5)。
(10)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暂不调整。血液透析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委托市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暂不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类)详见附表6)。
4.促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一级公立医院与二级公立医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