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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医保发〔2020〕31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优化患者就医体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医保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医保发〔2020〕29号)精神,现就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类管理、鼓励创新、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体系进行统一管理,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项目管理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管理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在杭13家省级公立医院,由省医疗保障局受理并组织审核;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审核。医疗机构申请立项收费时,同步提交价格建议、成本测算结果、经济性评估报告、与线下同类项目的比较分析等资料。

三、准入条件

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

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等,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四、价格管理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按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除满足个性化、高层次等需求外的“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调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限。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实行试行价格,试行期满后,在评估服务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况的基础上,公布正式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