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明确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招[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工作程序,统一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尺度与标准,根据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印发的《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8〕1号,以下简称“《
细则》”)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变更情形
建设单位申报工程变更备案时,应严格按照《
细则》第四条描述的八类发生情形,选择适合的变更情形。其中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备案要求时,在申报时应按八类情形汇总后分别申报(详见案例说明一)。
二、判定变更类型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
细则》第五条判定工程变更类型,进行变更备案申报。
(一)重大变更还是一般变更的判定,应以正负绝对值净额计算;即单项变更金额应以绝对值计算判定,累计变更金额应以各项变更金额绝对值相加的比例判定(详见案例说明二)。
⑴已完成单项变更备案,后续产生变更但未达到单项变更备案金额起点、也未达到累计(包含单项)一般变更备案比例的,无需变更备案(详见案例说明二⑴)。
⑵累计工程变更首次达到一般变更备案比例的,应同时将之前发生的变更全部纳入变更备案(详见案例说明二⑵)。
⑶单项变更金额为负值,取绝对值后达到重大变更的,应按重大变更备案流程进行备案(详见案例说明二⑶)。
⑷累计工程变更达到重大变更备案比例的,应按重大变更备案程序执行;其中单项变更金额达到重大变更且已进行专家论证的部分,无需再次进行论证(详见案例说明二⑷)。
(二)政府采购起点至400万元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小额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工程合同金额10%部分,不予备案。
三、规范事前备案
建设单位申报变更事前备案应按照《
细则》第十一条要求执行。需变更施工合同开竣工时间的,应及时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调整手续。
四、项目变更申报
中标通知书在2018年6月1日之前,部分变更已在苏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原使用的住建局旧系统)申报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变更仍在该系统完成剩余变更备案的申报,其余从未申报办理过变更备案的建设项目全部在苏州市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系统(现使用的住建局新系统)申报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案例说明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2021年1月5日
附件:
案例说明
案例一:以某工程项目为例,发生变更2项,其中1项为工程设计图纸原因,1项为施工方案原因。该2项变更均达到单项变更金额备案起点。
则在申报时,在第1项变更的“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