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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5〕5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加快构建适应消防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复合型消防力量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全面推进、重点突破、配套建设”的原则,全面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乡整体抗御火灾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提高保障水平,全面规范管理,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复合型消防力量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消防应急救援网络。
  二、积极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三)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各地应根据消防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消防队站建设,无公安现役消防队编制的,应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予以补充。今明两年,全省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镇全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按要求需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按照2015年50%、2016年75%、2017年100%的目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人员配备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四)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2015年,各地开展一次单位专职消防队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2016年底,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配备相应消防车辆和装备;2017年底,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等单位,应督促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必要消防车辆和装备。
  (五)积极发展志愿消防队伍。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志愿消防队伍。依据《乡镇消防队标准》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的乡镇和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按照2015年60%、2016年80%、2017年100%的目标建立志愿消防队;加强公安派出所治安联防消防队建设,远离城区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应配备满足初起火灾扑救需要的消防车辆和装备;鼓励发展社区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其他形式的志愿消防队,并配备基本消防器材装备。
  (六)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经各级政府批准聘用的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公安现役消防队人员不足的,征招政府专职消防员作为补充,确保公安现役消防队能够满编执勤;其余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应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配备到位。积极发展消防文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等辅助性消防工作。
  三、全面提高保障水平
  (七)推动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机构属性和人员身份问题。各地要结合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职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实际,严格落实《湖北省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积极推动解决机构属性和人员身份问题。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可将其登记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应将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纳入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岗位,骨干人员可核定为事业编制。2015年,各市(州)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积极推进。
  (八)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工作,按照《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湖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预发〔2012〕77号),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制定落实本级人员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基本支出最低保障标准,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设立单位予以保障。
  (九)落实人员待遇。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危险性岗位相适应,并随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长。用人单位要积极落实专职消防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伤残抚恤待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灭火救援中死亡的消防员,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并给予优抚。有关部门应在职业教育、就业创业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提供优惠政策,并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十)强化执勤保障。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落实专职消防员职业健康保护措施,配备基本和特种防护装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应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免缴车辆通行费。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四、不断规范队伍管理
  (十一)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核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数量规模及招录计划。要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公开招录制度,招录对象要以“本地化”为主,年龄、学历、身体条件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和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和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录用后,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再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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