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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政办发〔2015〕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深刻吸取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等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和目标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理顺关系,协调各方,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着力解决与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相关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

  二、全面落实管道保护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油气输送管道营运企业是管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也是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营承担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管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建立巡查人员管理培训机制,落实日常隐患排查机制,确保不增加新隐患点;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与管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沟通机制;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抢险演练,及时排除、处理故障和事故;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办理工程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许可手续,并到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管道及设施的基本情况、图像资料、竣工测量图和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应报发改部门备案。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管道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油气输送管道及设施的安全监管主体,要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对本级政府负责、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辖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野蛮施工等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协调解决有关管道保护以及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管道沿线单位、群众保护管道的法律意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占压油气输送管道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搬迁和清理;做好拆除、搬迁单位业主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要求以及《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规定》的内容,牵头负责油气管道的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做好第三方施工作业的许可、备案等工作。

  2.建设部门要牵头负责城镇燃气管道(由城市门站输出的所有燃气管道,包括城镇燃气公司投资建设的跨区域燃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和市政管网的档案资料,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

  3. 规划部门要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道布局,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新建油气输送管道,其他地区新建油气输送管道,应符合省管道布局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加强对已有地下管道的保护和避让,充分考虑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的安全距离,从源头上把好审核关。

  4.公安部门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打孔盗油(气)、违法修建建筑物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管道运行安全。

  5.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的安全运行加强综合监管,督促督查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的安全管理,督促管道企业和相关部门协调整治安全隐患,对新、改、扩建输送管道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并督促管道企业抓好落实。

  6.交通运输部门在道路规划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公路与油气管道的安全距离,加强油气管道的保护和避让。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交叉路段的安全技术评价,并督促制定和实施油气管道保护方案,确保公路施工期间油气管道安全。

  7.质量技监部门要对各集输站场压力容器、计量仪表进行定期检验与检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的日常监管;协调有相应资质的压力管道检验机构,做好对管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8.水利部门负责联合相关单位加强对经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穿叉跨越地段采砂、取土等危及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安全监管;协调处理水利基础设施与管道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违法占压等问题。

  9.市政、电信、电力部门负责城区地面市政公用设施、地下雨污管网、通信电缆、电力等设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与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保护距离,建立与油气输送管道管网设施巡护的联防工作机制。

  10.农业、林业部门在规划或实施农业、林业工程时,要确保管道的安全距离。

  11.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在建设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要充分考虑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的保护。

  12.工程建设单位应承担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道的主要责任,负责与项目地点及周边地下管道权属单位的联络对接,详实了解地下管道信息,确保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道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和管道企业进行地下管道情况交底,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各类地下管道的类型、埋深、位置、尺寸。

  13.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地下管道保护技术防范措施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地下管道权属单位审定。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做好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地下管道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与建设、设计、监理和地下管道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下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及时将测量结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4.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道防护措施或专项方案,加强旁站监理,发现存在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着力抓好关键环节

  (一)科学选址选线。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是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管道项目的必备前置条件。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规划部门项目选址,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管道项目,企业不得开工建设。要加强管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路网规划等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已经纳入国家和省管道发展规划的,土地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应在相应规划中予以保留,并采取控制措施。管道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专项建设规划,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管线路由选线方案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涉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并经水利部门涉河审批工程建设方案。有关部门在组织审查批复的过程中,要坚持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技术规范强制性规定的保护距离,从源头上实现有效保护。管道投运后,土地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审批与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