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亮灯工程建设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2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亮灯工程建设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杭州市亮灯工程建设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管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一日)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亮灯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40号)精神,为确保亮灯工程三同时建设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亮灯工程三同时实施范围
以《杭州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为依据,重点对西湖、运河、钱塘江、西溪湿地、主要商圈和商业特色街区、城市主要窗口地区、主要入城口、主要道路与河道周边的标志性建筑、公园广场等载体实施亮灯工程,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夜景亮灯系统。
二、亮灯工程三同时建设工作流程
1.土地出让。
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抄送市城管办(市亮灯办)。市城管办(市亮灯办)根据《杭州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局提出亮灯工程三同时的规划要求,作为市规划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用地规划条件之一(亮灯条件),逾期视作无意见。对需要实施三同时亮灯工程的地块,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土地出让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