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相关工作的通知
常建〔2018〕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需修改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施工、招标代理等单位:
根据《
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 ( 苏政发〔2017〕151号
)、省住建厅《
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 ( 苏建规字〔2017〕1号)精神,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对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编制了《江苏省(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年修订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绿化)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必须使用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绿化)基础设施工程应按照本通知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二、按照国家发改委《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8年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03号)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绿化)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或项目属地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交易。
三、相关工作要求
1.招标人若委托代建单位的,不得单独以代建单位名义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
2.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造价、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兼任)。
3.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计量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的合同明确合同分类:单价、总价、成本加酬金合同,以及发生工程造价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4.招标文件应按照《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建规〔2017〕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通知》(常建〔2017〕2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通知
》(常建规〔2016〕3号)等文件要求,明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间和期限、签证和变更等事项。
5.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令)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6.招标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7.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于建筑工程材料缺少信息指导价而采用市场询价确定价格的,询价方式可按照《常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咨询规则》规定执行。对于材料询价结果争议较大的,招标人可委托市工程造价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
8.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列出总承包服务费所包含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以及计算费率。总承包企业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计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企业的分包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9.按照住建部、财政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