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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人社规(20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联合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人社规〔202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行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3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制定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0日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行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要求,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  服务协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择优签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原则,综合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规模、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因素,经沟通协商,择优签订服务协议。 
(二)优化服务,强化监管。将优化工作流程与强化监管力度并举,引入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及监督机制,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三)统筹兼顾,促进发展。兼顾卫生服务规划和参保人就医购药需求,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养老机构(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等承担公共卫生职能或民生实事项目的医药机构建设,促进基层卫生及医养融合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服务协议签订
第四条  医药机构符合以下服务标准的可提出服务协议签订申请。 
(一)经卫计等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常对外营业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计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医疗机构;经药监、工商等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常对外营业并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且经营范围不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类和保健食品的零售药店。 
(二)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药服务、医药价格、社会保险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建立与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的服务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要求。 
(四)具备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技术维护能力。能按医保联网结算接口要求规范自身信息系统并及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积极配合改造;能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管理要求匹配对照自身信息系统目录;能按规定要求配备相应软、硬件及视频监控设备,用于医保联网结算的电脑设备、操作系统、网络设备、通讯线路、读卡器性能指标项要求符合人社部门信息管理规定的标准。 
(五)具有合法稳定的执业场所。属于租赁用房的,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有2年以上。 
(六)符合择优标准要求。择优标准由人社部门结合各类医药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信誉等情况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服务协议签订流程可采取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医保专家或参保人等第三方参与的方式开展多方评估,做到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 
(一)发布公告。 
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医药机构的签约申请,并将相关要求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的,受理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并提前15日以上发布集中受理公告,明确集中受理的内容、要求等相关事项。 
(二)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并自愿申请的医药机构须按要求提供真实完备的申请资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签约,2年内不接受该医药机构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其他医药机构提出的申请。 
(三)服务准备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应积极准备医保服务管理、信息网络建设等医保服务准备的相关工作。确定已完成各项服务准备工作的医药机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如在6个月内仍未提出评估申请的视作放弃此次签约申请。 
(四)评估签约 
根据医药机构提出的评估申请,经办机构应在6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单位服务条件、服务准备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如情形特殊,可延长30日。经综合评估符合要求的,双方协商谈判,15日内签订服务协议,开通医保刷卡服务。如在规定时间内综合评估不符合要求或协商谈判未达成一致的,不予签订服务议。 
(五)名单公布 
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由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  服务协议内容
第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实行服务协议管理,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 
第七条  服务协议内容除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要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保医疗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细化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付费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目录管理、监督检查、医保医师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内容,并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适时补充完善。 
第八条  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实际需求及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发展布局需要,针对医药机构的类型、服务规模、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特色等情况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综合确定其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并结合管理水平、服务信誉、考核情况等因素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核定床位数、诊疗科目、医疗机构类别、等级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变更证明材料至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定点医药机构因违规被调查、处理期间不得申请变更信息。 
第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暂停服务或其他原因需暂停医保服务的,应当在15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可中止医保服务协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未恢复正常服务的视为自动解除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