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59号 2015年5月7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农办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农办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法制办 市档案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现就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做到确“实权”、颁“铁证”,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吃上“定心丸”,为深化农村改革打下坚实基础,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有效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从南通实际出发,用2年左右时间,到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确权登记颁证,一要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二要建立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内容的登记制度,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三要建立健全市、县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的信息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应用,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三、序时进度
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实施、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按时保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各项任务。2015年,各县(市)和通州区、滨海园区所有乡镇、50%以上的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并基本完成试点工作,海门市完成扫尾和自查工作;2016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任务,确保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面积、合同、登记簿、证书“四相符”,真正做到“确实权、颁铁证”。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5年3月~5月)。县、乡镇两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层层配齐工作人员,分级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测绘单位招标。
(二)工作推进阶段(2015年6月~2016年10月)。严格按照农业部出台的调查规程分期分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工作成果高标准、高质量。
(三)县级自查验收阶段(2016年11月)。按照农业部和省验收办法、标准,县级自查验收到村。自查合格的县(市)、区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市级验收。
(四)市级验收阶段(2016年12月)。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核查小组,按照农业部和省验收标准,对县(市)、区逐一进行核查,并做好迎接省、部抽查验收工作准备。
四、政策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要解决实际问题,又要防止引发矛盾,必须把握基本原则,严守政策底线,真正做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照物权法定精神,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农业部制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确保登记成果真实、完整、准确。乡镇、村要把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手段,妥善化解土地承包与流转中的矛盾和纠纷。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暂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
(二)坚持保持稳定的原则。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二轮承包工作为基础,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巩固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以现有承包台账、清册、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对于承包地实测多出面积,要据实确权给原承包农户,不得收回重分或留作集体机动地使用。对于因征地等原因调整土地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没有异议的前提下,以最近调整后的承包关系为基础进行确权。对于二轮承包后补签承包合同、补(换)发证书的,以手续完备的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
(三)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原则。要始终以农民群众认可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调动农民积极性,不能替农民做主、代农民决策,不得搞强行推动。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发挥好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特别要注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参与,充分发挥其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做主。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本人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四)坚持以确地为主的原则。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凡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对于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村组,一直坚持集体经营的村组,或者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的村组,在尊重农民的情况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同意,审慎实施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确股确权的实施方案,要经村民协商一致,并报县乡审核,省市备案。
(五)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长久大计,必须确保质量,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各地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分期分批推进。坚持试点先行,通过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找到解决办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不搞齐步走,不强求百分之百。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入户调查、测量制图、公示审核、农户签字确认等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不能为赶进度而简化程序、降低要求,更不能敷衍了事,防止“吃夹生饭”。
(六)坚持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央要求,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市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五、工作重点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七项重点工作”。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土地征收公告、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土地承包资料清查中,要把农户土地流转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查清所有流转地块的合同签订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对农村集体耕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图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查田勘界要求的土地调查成果、30厘米的正射影像图等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利用“图解+实测”等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发包方调查表由乡镇农经负责人审核签字。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分工村干部审核签字。调查结果以组为单位公示,公示表和承包地块分布公示图应标明公示日期、期限、联系人(分工村干部和村民组长)、联系电话等,并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印章。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原承包合同不是承包方签字确认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在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的同时,要补全所有流转地块的流转合同,没有书面合同的,要全部补签;原签订的合同不规范的,要协助流转双方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清查、完善工作作为确权登记成果之一,纳入工作考核和自查验收的内容。
(四)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