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城市住房用地管理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土资发〔201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法〔2011〕28号)精神,加强城市住房用地管理,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建立住房用地分类保障体系
(一)充分认识住房用地供应的重要性。住房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不仅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更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土地资源是住房建设的基本要素,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住房用地供应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站在“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的高度,将落实城市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确保住房用地供应落实到位。
(二)明确住房用地供应的基本要求。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调控”的原则,建立完善住房分类保障体系和住房用地分类供应体系,逐步形成保障性安居住房和商品住房并轨运行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对住房的合理需求。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的基本要求是“稳供应、保民生,控价格、防‘地王’,严监管、促开发”,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保障土地供应、调整供地结构、稳定土地价格、督促土地开发利用上下功夫,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第一责任人制度。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落实情况负全责。
二、完善措施,规范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四)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市场化配置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为遏制土地非理性竞价推高房价,引导房价地价合理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要求,严格执行“限房价、竞地价”、“商品住房用地配建保障性安居住房”等招拍挂供地政策,改进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将住房价格、套型结构、房屋权属、保障性安居住房配建比例等房地产调控目标作为取得土地的前置条件。
(五)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方式。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政府新建的公共租赁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公共租赁房的,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按年缴纳土地租金;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六)加快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随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计划以“点供”方式直接下达至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做到提前介入,专人负责,跟踪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七)严格执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不断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确保2011年全省32.86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前两年年均供应量;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切实做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对已明确项目单独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必须落实到地块;对于配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严格落实配建土地的比例。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用途改变为住宅的,应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季度汇总辖区住房用地供应情况,于各季度下月5日前上报省厅(含电子版),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八)加大公共租赁房用地供应规模。转变住房保障思路,变保“房屋产权”为保“居住权”,切实加大公共租赁房用地供应,形成以公共租赁房为主体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2011年起,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住房建设中,按建设规模5%-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房。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住房问题。
(九)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在土地招拍挂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对竞买人资格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凡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手续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拖欠土地出让金、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用途搞商品房开发等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完毕之前,该企业(包括其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新设企业)或个人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竞买人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竞买保证金缴纳证明和银行出具的不低于地块所在区域对应级别基准地价的50%的最低竞买资金证明。为防止土地竞买人在竞得土地后变相转卖土地,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用地出让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城市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确定该项目建设所需最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写入出让公告中。
(十)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供地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年内分阶段供应计划,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合理需求。要将每宗土地出让公告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公告事项有变更的,要通过原渠道发布补充公告或重新发布公告。要建立土地市场季度分析制度,紧密跟踪市场动态,加强市场分析,研判房地产用地供需形势,定期将分析报告报送地方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闲置土地、拖欠土地出让价款等信息通报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等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三、严格监管,强化督查考核
&em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