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苏解欠联办〔2019〕28号
各市、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
《苏州市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苏州市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全面落实家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297号)、《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装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本制度所指的家装企业是指承接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委托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
第三条苏州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装活动的家装企业执行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各级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执行国家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与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家装企业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
第四条 家装企业应当依法招用农民工,登记农民工信息,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包括农民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地址、工种、用工起始时间、联系方式等。家装企业应与农民工在简易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计件工资计算的应明确计件单价,计时工资计算的应明确日工价。
第五条 家装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和考勤计量记录等管理台账,每月与农民工本人核对考勤记录和工作量记录,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鼓励家装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用工管理。
第六条 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家装企业应当按照简易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组)以及设计人员、监理人员、包工头、项目经理等个人。
第七条 全面推行家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家装企业应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或者由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银行卡,每月考核农民工上月工作量并按照简易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简易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
第八条 家装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农民工信息、简易劳动合同、考勤计量记录以及工资支付等档案,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九条 农民工进入家装现场前,家装企业应对项目经理、农民工等进行工资支付政策法规培训。
第十条 家装企业不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用工管理,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件的,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发生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家装企业应配合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装修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应配合行业协会协调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纠纷。
第十二条 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对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各级联席会议对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定,实施“根治欠薪红黑榜”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一)家装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列入“根治欠新红榜”:
1.执行本制度各项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