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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建发〔2016〕410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我市实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以来,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势要求,现决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为了更好地落实《江苏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89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现状,借鉴上海、北京、青岛等外地先进管理经验,经研究,重新制订了《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连云港市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连建质〔2013〕362号)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13日



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使用管理,防止伪劣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入建筑市场,根据《江苏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行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管理制度,特制定《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包括:钢筋、水泥、混凝土制品和构件、太阳能产品、外加剂、墙体材料、门窗及其主辅材料、水电暖通工程管线、防水材料、装饰材料、建筑电器、外墙保温材料、建筑节能产品等。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材建机与装饰装修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材装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证书发放、进场核查、换证、执法监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是取得登记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采购方可要求销售方供货时提供登记证书。登记证书复印件应加盖核验章和销售单位公章方可有效,以便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核查,同时按规定做相应记录。
销售单位加盖核验章时,应提交采购合同备案或说明使用项目情况。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建筑材料使用台帐,并注明是否建设单位采购或者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第七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中积极使用建设领域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八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安全管理,并把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登记证明材料作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内容。
第九条  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管理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向市材装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市材装处组织对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材料齐备不需要现场考核的,可以当即办理登记。
凡属国家、省级规定需要进行认定的产品,如节能门窗及附框、新型墙材、外墙保温系统、太阳能等产品,须先取得江苏省推广认证方可申请登记。
第十条  各种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产品申报登记条件具体内容由市材装处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登记证书有效期要与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推广认证、生产许可等有效期相一致。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或生产工艺发生其他较大变动时,特别是改变了产品技术标准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材装处,对其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  在已登记的产品有效期内,市城乡建设局将对登记备案管理的材料和构配件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和质量抽检。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向市材装处提出申请复查。
第十三条  申报登记的建材生产企业或者代理商,不得有下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