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连云港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连建质安〔2019〕3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为提升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高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从业人员整体业务能力,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等规定,我局决定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人员的管理管理工作,相关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企业实验室必须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试验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及其他试验人员需要满足质量管理的实际要求:
(二)试验室主任:应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江苏省预拌混凝土试验室主任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原材料复试报告、混凝土配合比报告、配合比设计通知单、试验报告等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