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衢州市区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衢发改价〔2016〕2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衢发改发〔2021〕34号
)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发改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区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
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4〕235号)及《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衢政发〔2014〕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养老服务收费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本级及柯城区范围内所有养老服务的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二、养老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
养老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经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集中为收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人护理院、社会福利院(中心)以及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名称的养老机构。
三、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一)基本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二)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其中,特殊床位和特级护理作为特需服务收费管理。
(三)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伙食费和代收代付收费。代收代付收费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管理方式如下:
(一)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基准价格,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书面告知市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实行免费政策。
(二)以公建(办)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服务收费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并书面告知市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市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对公建(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调价频次等进行必要监督。
(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经营者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确定,并书面告知市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市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调价频次等进行必要监督。
(四)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五)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组织、企业自主确定。
(六)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七)其他服务收费中的代收代付收费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养老服务机构不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伙食费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五、政府通过向非公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的,应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服务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在接收经民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政府保障对象时,实行按照保障对象分类收费原则,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和享受政府一类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由民政部门按保障(补贴)对象所在地的集中供养(补贴)标准全额支付给养老服务机构,由养老服务机构包干服务;其他保障对象的收费价格参照当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确定。
六、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允许开展医疗服务(护理费除外)的,按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
七、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定价成本包括的范围和内容,按《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