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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2号



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7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拥有软件著作权或所有权的软件开发者(包括单位和个人)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七条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章退税资格申请审批管理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第九条纳税人应于取得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提供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由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通知纳税人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按会计制度和软件产品税收政策的要求,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和其他应税货物或劳务成本、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应纳增值税,并分别设置应缴增值税明细帐,正确计算软件产品实现的增值税,按规定报送有关涉税资料。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第十三条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十四条对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第十六条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第四章 退税申请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

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进行填报,分别反映当期软件产品和其他应税货物或劳务实现的增值税

第十八条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即征即退退税申请资料。

(一)纳税人退税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附件二)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附件三);

(四)《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计算表》(附件四);

(五)当期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六)当期财务报表及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七)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数量多的可附清单);

(八)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