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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政发〔2006〕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4〕6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做好我市归侨侨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淮安市城乡户口、失业和下岗的归侨及其子女,由市、县侨务部门出具身份证明,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可享受市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同等待遇,可接受免费职业指导,并根据其意愿到指定培训地点,享受免费培训(不含成本费用)。

  第三条  对失业、下岗的归侨侨眷,原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按照优先培训、优先登记、优先安置的政策,使其尽快实现就业、上岗。

  第四条  凡符合下岗失业条件,经培训具备一定技能的归侨及其子女,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为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可向市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或创业。

  第五条  市政府、各县(区)政府设立困难归侨侨眷救助帮扶专项资金,用于生活上特别困难、患有重大疾病、伤残、遭遇突发性灾难等归侨侨眷的救助和帮扶。

  第六条  对在淮安市定居的无法定赡养(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归侨侨眷,优先安排其进入当地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

  第七条  对部分月退休金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归侨侨眷,原工作单位每月定额发放生活补贴,保障其生活。

  第八条  归侨个人月收入未达到城市低保水平的,纳入所在县(区)低保范围,费用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解决。

  第九条  对少数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严重困难的归侨实行定期定额困难救助。具体数额参照城市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执行,费用由市政府救助帮扶专项资金解决。

  第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不得拖欠归侨侨眷职工的工资,对离退休归侨侨眷职工的养老金要按时按标准发放,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对归侨侨眷职工生活及福利待遇要给予充分保障,不得以任何借口降低标准。

  第十二条  撤并、转产、倒闭的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归侨侨眷,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退休或提前退休手续,落实失业保险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