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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浙市监监〔2019〕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大释放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的要求,决定在“先证后核”改革实践基础上继续深化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围绕“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让市场更好地在产品质量安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构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公正监管和有效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总体坚持事前宽进、减少干预、权责一致、严格监管的原则。放宽产品准入,减少对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直接监管和干预,更好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实施统一、简明易行的产品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企业最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信用监管。

二、改革的范围

除危险化学品外,省级发证的食品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电线电缆、化肥等四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和许可范围变更)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由接受委托下放的各市局和实施市县同权的县(市、区)局(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具体负责实施。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方式由原“先证后核”改为告知承诺。由发证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实行“一单一书一报告”制,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产品检验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申请生产许可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还需提交产业政策材料。

(二)推行“一企一证”。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在同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新申请许可证或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许可证。

(三)取消后置现场审查。取消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先证后核”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等许可事项的后置现场审查环节,不再组织审查人员对企业开展后置现场审查。由企业在申请许可前对照法定许可条件和告知承诺企业准入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并作出承诺。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实行企业承诺公示制度。许可实施机关在门户网站公示告知承诺获证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符合产业政策材料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证后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告知承诺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督检查,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0日内对新获证企业组织开展全覆盖的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并统一纳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证后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浙江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必要时可以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严格市场退出机制。对告知承诺获证企业进行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如基本生产条件、检验报告和产业政策材料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情形,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以欺骗、提交虚假材料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将告知承诺审批改革的理念和内容通过多种形式传导给社会。要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培训,确保告知承诺审批改革和证后监督检查执行到位,保证工作质量。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和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工作,强化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过公正监管和有效监管,更好地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情况,认真梳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审批流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企业准入标准与自查、核查记录表》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本企业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市场监管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基本生产条件、检验报告和产业政策材料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规定,或其他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将被撤销生产许可证,并主动交回证书。


附: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承诺企业(单位公章):

年月日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法定条件

申请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加工的产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上述条件应当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准入标准见附表。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单;

2.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申请发证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

4.产业政策材料(不涉及产业政策的不需提交)。

四、其他

1.企业应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当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从经评价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采购合同。

3.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附表: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企业准入标准与自查、核查记录表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表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企业准入标准与自查、核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证书明细内容):


序号

准入标准

企业自查情况

企业自查结果

核查结果

不符合项描述

备注

1

证件材料


1.1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申请信息等

1)营业执照与生产许可证(申请)信息一致;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1.经营范围是广义的概念,可按行业或大类分,只要含盖申请许可证产品即可;

2. 1)~2)款,若为填写、打印错误允许勘误,此类情况不作为不符合;

3.任一款出现否,则此条判为不符合。

2)实际生产地址与生产许可证(申请)信息一致;

o是;o否:

o不适用:

3)经营范围涵盖(申请)许可证产品。

o是;o否:

o不适用:

1.2

检验报告(★)

4)提交的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合格的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出具机构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认定的检验范围包含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标准,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覆盖《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产品检验报告或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为1年以内的。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核查内容有一项为否,应判不符合。

1.3

产业政策(★)

5)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的有效审批文件、核准文件或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承诺书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产品。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如果产品不涉及产业政策,此为不适用。

2

人员能力



2.1

检验人员

6)现场观察检验人员进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检验人员能够规范操作,其操作符合检验规程,并正确作出判断。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1.如果国家对检验人员资质有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资质;

2.检验人员操作不正确,则判不符合。

2.2

操作工人

7)现场审查每一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实际生产操作情况,工人能够规范操作,其操作符合技术工艺文件的规定。

o是;o否:

o不适用:

¨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工人操作不正确,则判不符合。

3

企业环境与场所设施



3.1

基础设施

8)是否具备满足其生产、检验所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并运行正常。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3.2

环境

要求

9)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与有毒有害源保持一定距离。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10)厂房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需求进行合理布局,生产车间内厨房、厕所与生产区域隔离。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3.3

生产场所要求

11)生产车间分别设置人流及物流通道,人流通道设置洗手、更衣及鞋靴消毒及除尘或风淋(浴)设施并能满足相应要求;能有效防止昆虫、动物及灰尘进入生产车间。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12)生产车间卫生整洁,库房内物品合理有序存放。有特殊存放要求的物品满足要求。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4

生产和检验设备



4.1

生产设备(★)

13)具有相应《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并运行正常。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1.对照《细则》、企业设备档案及现场进行核对并观察设备运行状况,若其中一台设备不符合则为否;

2.判否为不符合。

4.2

检验设备(★)

14)具有相应《细则》规定的必备检验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并运行正常。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1.对照《细则》、企业设备档案及现场进行核对并观察仪器设备运行状况,若其中一台仪器设备不符合则为否;

2.判否为不符合。

5

过程控制



5.1

生产记 录

15)对生产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如实的记录。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生产记录存在系统性问题或记录不真实的,应判不符合。

5.2

进货检 验

16)制定重要原材料检验/验证规定,并按规定进行检验,保留检验/验证记录。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进货检验存在系统性问题或记录不真实的,应判不符合。

5.3

过程检 验

17)明确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指标,并按规定进行检验,保留检验记录。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过程检验存在系统性问题或记录不真实的,应判不符合。

5.4

出厂检 验

18)成品出厂前按相关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出厂检验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出厂检验存在系统性问题或记录不真实的,应判不符合。

5.5

不合格品控 制

19)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实施。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置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判为不符合。

5.6

产品

标识

20)产品标签标识符合GB4806.1的要求。

o是;o否: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o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备注:


(1)上述“准入标准”一栏各项目是否适用及具体要求按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企业有多个生产地址或子公司、分公司的,应分别进行自查。当自查项目全部符合,自查结论为符合,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3)关键项()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应当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一般项不符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企业自查结论:

□符合  

□不符合

自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盖章)

核查结论:

□符合  

□不符合(一般项)

□不符合(关键项)


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盖章)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1- 02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目前经修改完善的《试行办法》共10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改革举措等。主要内容包括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可获得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即外籍人士可凭其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身份证明,与中国籍公民持中国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创办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关于《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一)试点范围

试点区域为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试点范围内。

试点对象为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

试点企业经营范围为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经营,但行业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点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二)改革举措

《试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可凭其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身份证明,并与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人员设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出资方式

外籍人士可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

(四)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同时适用于股东新增的情形,如果试点企业住所迁出试点区域范围的,或者经营范围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