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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办发〔2021〕12号规定,删去第四部分(二十七)中的“,并在市场准入等方面采取约束性的监管措施”。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强为银行业机构的服务,推动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湖北银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银行业监管,充分发挥银行业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银行业市场主体,增强县域金融效率和活力

  (一)积极发展县域农村法人银行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发起和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力争2009年至2011年间全省设立3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全省农村信用社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通过采取资产注入、资产置换等行政手段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市场化手段并用的方式,调动多方面资源和积极性化解农信社历史包袱,增强农信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实力。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到2011年末全省组建30家左右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

  (二)推动大型银行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大型商业银行现有县域网点要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再撤并或降格,鼓励大型银行恢复或增设具有有效贷款功能的县域分支机构。农业银行要立足服务“三农”,尽快组建并完善“三农”事业部,积极探索服务“三农”的有效模式,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鼓励其他大型银行每年在三分之一的二级分行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门机构,力争2011年前在所有二级分行都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门机构,指导、管理和督促县域支行加大县域金融服务力度。

  (三)引导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机构、开办业务。鼓励股份制银行适应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向县域延伸网点和业务,不断扩大对县域经济服务的覆盖面和辐射面;辖内6家城市商业银行要力争3年内在所辖县域全部设立分支机构。

  (四)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加快网点建设,强化服务功能。邮政储蓄银行要逐年加强网点建设,力争3年内全省县域新建100个网点,同时停止乡镇网点向城市迁移。鼓励邮储银行发展资产业务,2009年要在县域增加300个网点开办资产业务,自营网点3年内要全部开办资产业务。积极探索将邮储银行富余资金以市场化手段转入县域银行机构,加大邮储资金回流县域的力度,新增邮储资金回流比例达到50%以上。

  (五)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县域金融服务。积极鼓励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信托融资、融资租赁、债券融资,鼓励开展银信合作、银租合作,拓宽县域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二、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探索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

  (六)开展县域金融服务创新综合试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成本可算、规制先行、信息透明”的原则,制定开展县域金融服务创新的试点方案,明确创新的目标、任务和内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和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选择2—3个县(市)进行金融服务创新试点,推动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七)创新县域机构管理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管理模式,结合自身实际,从内部控制、绩效考核、激励约束、信贷管理、资金调度、业务流程等方面推行有别于大中城市城区机构的县域机构管理方式。要根据县域经济和业务发展实际,建立适合县域特点的信贷管理考评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单独考核。对县域分支机构的贷款质量、对信贷员信贷营销可以实行整体考核,不实行贷款单笔单户考核,以调动县域机构和信贷人员信贷营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八)创新具有县域特色的金融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和引入多样化、有特点、适应县域经济需求的金融产品,尽快将比较成熟的各类金融产品推广到县域。要在拓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信贷品种的基础上,积极开办返乡创业贷款、打工贷款等新型信贷产品,发展创新小企业贸易融资手段,积极探索以个人为贷款主体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研究推行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类贷款,扩大小企业融资能力,以满足快速发展的县域金融需求。

  (九)创新县域金融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通过推行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电话银行、农民工银行卡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县域金融服务的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根据县域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临柜业务办理效率,引导客户使用自助设备,积极宣传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现代化支付手段,提高县域资金运转效率。加快推进自助存取款机等银行自助设备向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延伸和覆盖,3年内实现县域地区银行自助终端设备数量年均增长10%以上。

  (十)创新县域担保方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县域融资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探索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山林、水域滩涂、土地经营承包权、农户宅基地、集体用地等为标的的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货权、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加强与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取消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资本金起点限制,合理确定风险限额和授信额度,严格控制担保收费比例,并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满足县域融资需求。研究解决银行贷款抵押物重复评估造成借款企业贷款周期长、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财务负担。

  (十一)创新银保合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互动,通过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拓展农村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和品种、对参保农户给予信贷优惠等措施,积极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的问题。根据消费信贷的具体特点,通过建立科学的保险保障机制、开发创新保单质押产品等方式,加快发展消费信贷。通过探索基于订单与保单的金融工具、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新产品等方式,分散信贷风险,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放。

  (十二)创新县域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方式。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客户资源和信用信息共享、融资授信、中间业务、交易结算、人才培训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鼓励扩大贷款合作范围,积极开展银团贷款、社团贷款、联合贷款、委托贷款、俱乐部贷款、贷款回购、贷款转让等业务,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三、改进信贷管理,充分调动基层机构改善县域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十三)增加对县域经济信贷投入总量。在县域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年制订对县域的信贷投放计划,信贷投放量、存贷比每年要有一定幅度的增加。2009至2011年,全省县域银行业机构存贷比要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提高2-3个百分点。在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县域吸收的存款要全部用于当地,农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县域新吸收的存款原则上要用于当地,其他商业银行在县域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政策性银行要在做好政策性业务的同时,拓展县域业务范围,探索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个性化、特色化产品,确保对县域信贷投入不断加大。

  (十四)扩大县域机构信贷权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县域信用状况和县域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按照区别对待、差别授信的方法,合理确定县域机构授权授信,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县域一级支行以上机构要确定一定额度的信贷审批权并逐步扩大授权授信额度,在县域营业机构柜面予以公示,同时向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完善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县域客户,要突破按信用等级确定利率浮动幅度的作法,科学测算违约率和损失率,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基础上实行差别定价,最大限度地减轻县域承贷主体的融资成本。

  (十六)提高审贷效率。各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推广在线审批、派驻审批等信贷管理方式,提高审贷效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对县域企业和个人贷款实行“一次授信,全年周转使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保证凭有效身份证件、农户小额贷款信用证在农村信用社柜台随到随办;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新上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和个人贷款,要在县域营业网点明确公示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十七)探索适应县域特点的还贷方式。针对县域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贷款到期时必须“先还后贷”所造成的还款压力大等突出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照银监会“六项机制”要求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银行和小企业客户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贷款到期前一定时间内按客户的申请重新对小企业客户进行授信审查,如审查通过,可适度延长贷款期限,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十八)加大对重点区域和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建设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统筹配置信贷资源,加大对县域配套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对重点集镇、农村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沼气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效信贷服务,重点支持推动100个重点镇和1000个示范村的发展。

  (十九)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有效的信贷扶持,促进地方优势产业发展,帮助每个县(市)形成1-2个竞争力强的优势支柱产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全省重点培育的30个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50个年销售收入过5亿元的加工型龙头企业,50个创汇过1000万美元的出口型龙头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