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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规〔20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联系电话:025-83271777。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7日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机制,优化配置评价资源,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作流程,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9〕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苏办发〔2019〕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遴选、备案,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公共实训中心(基地)、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服务发展”原则,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服务技能劳动者评价需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二)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专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专业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以及专家队伍;

(三)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措施;

(五)规范的财务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企业应当为规模以上单位(按统计口径),事业单位不应当具备政府行政管理、审批许可职能。企业、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申请成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前,应当做好内部职工或在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七)公共实训中心(基地)或其运行载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八)行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民政部门4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苏分支机构应当符合遴选条件(附件1)。

第五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规范名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信息新增、变更通知,确定评价职业(工种)、等级,不得擅造职业(工种)名称、擅加职业技能等级。

第六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所申报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当具有完备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题库。对于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尚未编制评价试题库的职业(工种),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事先提请开发该职业(工种)行业评价规范以及相应评价题库,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定通过,纳入《江苏省技术资源发布目录》后申请备案。

第七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责与备案权限为:

(一)负责全省第三方评价机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

(二)负责制定发布面向全省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录;

(三)负责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第三方评价机构部署、备案、监管和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

(五)受理中央驻苏单位、省直单位、省级行业组织备案申请,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八条 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筹布局本地区第三方评价机构,指导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备案受理、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严格遵循现行职业技能等级架构,规范设置评价等级。经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开展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开展评价工作满2年后,有意愿开展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向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备案。经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开展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开展评价工作满2年后,有意愿开展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备案。鼓励支持获得重大技能荣誉、表彰、奖项或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领域表现突出的单位申请备案。

第十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跨县(市、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当报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跨设区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当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备案流程为:

(一)备案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如实填报第三方评价机构备案表(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

(二)信用核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信用管理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信用核查联动机制。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于受理备案申请后,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社会信用情况开展全面核查,发现有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影响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停止备案办理。

(三)现场评估

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资料审核、实地察看、技术评估、质询答辩、服务对象访谈等多种方式,考察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资源、评价制度、评价保障等情况。企业、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公共实训中心(基地)按照《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9〕178号)要求进行评估,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照遴选条件进行评估。视工作需要,现场评估可联合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四)公示备案

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将第三方评价机构基本信息和评价职业(工种)、等级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备案并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考点应当分设理论知识考场和技能操作考场,理论知识考场应当满足一人一桌,桌距不小于80cm。技能操作考场设备设施、工卡量具、所需材料应当根据评价需要准备齐全。开展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需准备综合评审考场。所有考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摄像装置并配备录影保存功能,确保视频画面清晰、评价现场全覆盖。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一般应当在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作场所开展。确需设立外部考点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场地、设施、人员等外部考点条件清单,并对拟设外部考点开展实地评估;

(二)实地评估合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拟设外部考点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准;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对第三方评价机构拟设外部考点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同意设置;

(四)外部考点应当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实际考核场所,不得将报名点、联络点设置为外部考点;

(五)公共实训中心(基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外部考点;

(六)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考点信息,便于考生知晓。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实施流程包括公告发布、报名受理、报名审核、考场准备、试题命制、评价实施、阅卷评分、成绩公示等环节。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发布内容包含:年度工作方案、评价时间、评价地点、评价职业(工种)、等级、报名条件、评价收费情况等。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为考生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报名途径,设立报名咨询和监督电话。跨地区开展评价工作的,应当具备网络报名平台。报名费用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欺诈手段收费。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审核考生报名条件,审核工作应当严格对照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除以下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破格晋升或越级报考: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 人社部发﹝2020﹞96号)有关精神,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对应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三级、二级、一级,同时免除理论知识和论文答辩考核;

(二)经省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含行业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文),开展相关职业的技能竞赛活动,报名条件按正式印发的竞赛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工作应当符合《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运行指南》要求,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按备案层级提出书面申请,省或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江苏分库抽取试题并以保密形式配发,不得随意命题或降低标准命题。第三方评价机构需设有专职试题保密人员并签订保密责任书,负责接收、保管、运行配发的试题。

第二十条 评价方式由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组成,理论知识考试由机构专职考务管理人员组织实施,鼓励运用机考形式提高考试效率。技能操作考核由考评组现场开展,每个职业(工种)应当成立不少于3名考评员组成的考评组,实行考评组长评分负责制。考评员应当符合回避、轮换要求,同一机构考评人员不得为本机构培训考生评分,组织实施不同批次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当按不低于1/3比例更换。

第二十一条 按百分制计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科目均达到60分者为合格,认定为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两科目均合格的考生,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提供成绩查询渠道,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向考生告知成绩,并录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工作系统。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将评价结果及时纳入当地技能人才评价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