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事项配套措施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0〕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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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企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商务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我厅就拍卖业务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制定了告知承诺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程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及成品油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于11月10日前制定成品油零售经营告知承诺办法及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送省商务厅备案。
特此通知。联系人:王雪莲 电话:0571-87050826
附件:1.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告知承诺书、服务指南、事中事后监管办法.doc
2.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核准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告知承诺书、服务指南、事中事后监管办法.doc
浙江省商务厅
2020年10月27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事项配套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27 信息来源:厅法规处
就《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事项配套措施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事项配套措施制定背景
2019年11月,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涉及商务系统的13个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采取取消审批、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举措推进改革落地。
今年5月份以来,省委改革办、省政府召开多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8月12日,省政府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浙政发〔2020〕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