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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19〕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全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举措,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多规合一”改革要求,探索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抓紧推进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二、创新路径,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集约、以人为本理念,科学评价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合理制定国土空间发展策略,构建高水平保护、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体系。

(二)坚持摸清底数、夯实规划基础,划定底线、落实管控要求,做靓底色、提升生态功能,优化底盘、重整城乡网络,彰显底蕴、打造地域特色的路径,坚持全域全要素,优化生态、农业、城镇、海洋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构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功能布局体系。

(三)按照“摸清家底、框定总量,有机更新、挖掘存量,全域整治、管控流量,增存挂钩、做优增量,划定底线、限定容量,强化亩均、提升质量”的要求,保障有限资源的有效供给,构建国土空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时序合理的保障体系和行动体系。

(四)坚持责权对等、事权明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多规合一”的管理体制机制优势,形成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一张图”,构建监测、评估、预警、考核等多功能融合的监管体系。

三、突出重点,明确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审查要求

(一)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落实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和空间控制线及其他刚性管控要求;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目标和格局,优化市域范围内重要生态、农业、城镇、海洋开发保护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市域范围内国土空间各类要素和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重大工程;在上位规划指导下协调跨市域和市域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各类矛盾;划定市级中心城区范围,优化中心城区布局,强化中心城区蓝绿空间、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结构性管控;结合实际将市辖区划分为一个或多个县级(分区)规划单元;推进市级统建、市县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和政策措施。

(二)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进一步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明确县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目标;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基本控制线”以及历史文化保护、“蓝绿空间”、开敞空间、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重要空间控制范围;明确规划用途分区并提出管控要求;划定县级中心城区范围;划分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片区并分解下达规划指标;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库,落实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三)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将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落到实地;统筹划定落实“三条基本控制线”和其他重要空间控制线边界和坐标;确定地块用途,并明确管制规则;落实各类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工程和项目;划分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并提出详细规划编制指引、标准和要求;完成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入库。

(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具体地块用途、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实施性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地区,主要编制城镇单元详细规划,要加强城市设计工作,塑造城市特色、加强风貌管控,提升空间品质,合理确定建设开发强度,细化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及用地结构;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主要以一个或若干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对村庄各类用地做出统筹安排并明确地块用途、强度和管控要求,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鼓励各地探索编制以生态、郊野或其他特定功能为主导的详细规划,以适应不同功能单元在保护、利用等活动管理上的特殊性。要积极运用城市设计手段,对重点地区、重要项目从地域特征、文化传承、风貌类型、色彩基调等方面提出规划引导要求,形成符合时代要求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空间风貌,避免千篇一律、千城一面。

(五)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编制,各地在编制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目录清单,乡镇级一般不再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四、压茬推进,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进度

各地要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的原则,按照2020年全面完成各级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时间要求,加快推进市级、县级和乡镇级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同步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2019年12月,完成基数转换成果、生态红线调整评估成果,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在“双评价”、保护利用现状评估以及相关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市级、县级总体规划初步方案。

2020年3月,形成市级、县级规划方案,市、县级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完成试点工作。

2020年6月,形成市级总体规划成果并按程序报批,完成市级规划“一张图”系统开发,数据接入和系统功能测试。

2020年9月,形成县级总体规划成果并按程序报批,完成规划“一张图”系统验收、进入试运行。

2020年底前,形成乡镇级总体规划成果并按程序报批,做好规划各级总体规划数据入库及系统验收。

首批启动编制工作的19个市、县应加快工作进度,力争提前完成相关任务;如国家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进度要求另行做出调整,我厅将视情况相应调整。

五、提高效率,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实施管理

在加快推进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各地应积极做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各类现行空间性规划的实施工作,妥善处理矛盾差异,确保规划平稳运行、顺利过渡。

(一)做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当前是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末期,部分地区用地规模接近用尽,在本轮规划期内,各地应严格控制剩余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使用,优先保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类、民生类项目和省特别重大产业项目。规划空间规模不足或预留指标使用完毕的,允许跨乡镇开展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和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提留。对县级行政区域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确实使用完毕,允许探索在设区市的市域范围内跨县(市、区)调剂使用。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局部调整有关规定,合理控制规划局部调整频次。

(二)做好现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各地不再新编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等总体规划,原则上不再新编现行规划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各地要严格把关、科学论证,不得借规划修改突破约束性指标和规划强制性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鉴于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管理的特殊性,既有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的,编制单位可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甲级城乡规划资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做好现行涉海规划实施管理。围绕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推进海域、海岛、海岸线的分区分类保护,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布局,合理配置海洋资源,引导海洋产业相对集聚发展,提高海洋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严格落实现行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管控要求。有关用海用岛活动在陆海相关规划管辖范围重叠时,要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

(四)合理衔接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按照“应划尽划、纠偏优化、规模稳定、两级管控”的总体要求,科学评估全省各市县现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结合最新国土“三调”和海域海岸带调查数据及遥感影像数据进行成果对比,识别矛盾图斑,并坚持保护第一,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进行调整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内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实施前,符合管控要求且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出具相关意见后报国家审批。

(五)有效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继续以村庄规划为平台,实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允许按照“先复垦、后建新”的要求,在拆旧区复垦验收后,按《关于有序推进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7〕13号)、《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11号)等文件要求,在扩展边界范围内做好规划空间置换或落实方案,审批建新区块建设用地,其中涉及农民搬迁安置房建设的,允许以建新区和拆旧区整体审批的方式,审批搬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六、多措并举,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在原城乡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协调机构的基础上成立国土空间规划协调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同,组建工作专班,确保编制工作顺利开展。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市域协调和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