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苏州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苏人保就〔2018〕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苏府〔2017〕158号),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帮扶力度,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完善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根据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合计比例计算。
2.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6个月),其中,2009年1月1日后首次申请补贴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不超过5年(60个月)。
3.各类用人单位于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当月25日前,携本企业开户银行帐号,及当年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等材料,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填写《苏州市(县市/区)参保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办理申报手续。
4.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串通,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后短期内再次录用的方式套取社会保险补贴。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在6个月内又再次吸纳其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须提供退工停保花名册、解除合同证明、经济补偿金支付凭证等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材料,及劳动者本人情况说明。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提供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根据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合计比例计算。
2.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累计工作超过3年的,补贴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3.用人单位提供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并实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于当月18日前,携《苏州市(县市/区)公益性岗位申报补贴花名册》、新增人员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所属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月345元,其中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428元。
该标准调整按照《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省政府令2008年第53号)相关规定执行,由市人社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2.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6个月),其中,2009年1月1日后首次申请补贴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不超过5年(60个月)。
3.灵活就业人员于当月25日前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个人承诺书(非法定代表人、非企业稳定就业),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填写《苏州市(县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
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按照本市男55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同步调整。
2.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24个月)。
3.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高校生应于当月25日前携带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苏州市(县市/区)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
五、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根据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合计比例计算。
2.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发生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24个月)。
3.申请享受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应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满两年后的次月(如双方在两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先至参保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小微企业申请审核手续。申请审核时应提交《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企业所属行业、规模大小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经审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再至参保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申请补贴时需提供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苏州市(县市/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按照创业实体参保身份区分,其中:①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年企业参保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合计比例计算,按实补贴。②参加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的,按照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12%、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9%、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5%、工伤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全额合并计算,按实补贴。
上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企业、个体工商户各险种参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单位缴纳(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缴费比例)部分之和的120%。如有各项社会保险基数、费率调整的按照对应新基数、费率计算。
2.同一创业实体负责人(以实体登记注册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为准)名下所有创业实体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36个月)。同一创业实体(以实体登记注册号为准)仅可享受一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3.创业实体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本人和所有职工(或雇工)的参保手续后,由创业实体负责人携带创业实体的合法有效证照(《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于当月25日前至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填写《苏州市(县市/区)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办理申报手续。
七、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
按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相关规定执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必须由劳动者本人提出并办理,非本人申请办理的,经办部门不予受理。就业困难人员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现就业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可以同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苏州市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社会保险法》《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