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10 泰政发〔2003〕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中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删除第九条中的“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加盖‘绿色图章’ ” 。
第十四条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确保绿化规划的实施,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的规划控制线和现状保护线。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涉及城市绿线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提出初步方案,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规划行政主管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城市绿线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市政府批准的各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界定。
第五条 已经建成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地,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