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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10 泰政发〔2003〕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中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删除第九条中的“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加盖‘绿色图章’ ” 。

第十四条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确保绿化规划的实施,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的规划控制线和现状保护线。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涉及城市绿线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提出初步方案,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规划行政主管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城市绿线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市政府批准的各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界定。

第五条  已经建成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地,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