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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发改价格〔2022〕5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金华市区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区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437号),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由于用户申请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引起的,从用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第四条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箱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非住宅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处新上电缆分接箱出线处或红线外第一支持物开断设备下桩头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住宅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内新建开关(环网)站出线间隔下桩头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见附件:电力接入工程范围示意图。

第二章 分担机制

第五条 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共同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

电力接入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条 电力接入工程分为低压小微企业项目、储备土地项目和除前两类外的其他类项目(以下简称“其他类项目”)三类。

第七条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全部由供电企业承担。

第八条 储备土地项目(含土地征收项目),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两类,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按规定由属地政府或其授权做地主体(以下简称:做地主体)承担并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

第九条 其他类项目,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属地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线路通道、电缆管廊及管线等设施。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十条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出资建设,具体建设流程按照供电企业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做地主体负责出资建设。

委托供电企业代建的,具体实施流程及要求如下:

1.土地储备。储备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做地主体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结合项目落地区块电力接入现状,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建设,根据项目终期用电规模出具接入系统初步方案、电网配套前置条件书和投资匡算,并提交给做地主体。

2.项目启动。土地供应后,做地主体向供电企业提出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建设申请,供电企业根据项目最终用电规模编制接入系统方案、项目图纸和概(预)算书,并提交给做地主体。

3.签订协议。做地主体对工程概(预)算进行评审或审核后,双方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约定工程各项费用计价标准。

4.预付款拨付。协议签订后,供电企业向做地主体提请拨付协议造价30%资金。

5.接入工程建设。供电企业收到资金后,履行内部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按照规范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6.进度款拨付。电力接入工程竣工后,做地主体将协议造价50%的资金拨付至供电企业账户。

7.项目结算。电力接入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量实际及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8.尾款资金拨付。项目结算确认后,做地主体及时按协议将工程尾款资金拨付至供电企业账户。

第十二条 电力接入工程非供电企业代建的,为保障工程实施质量和后续工作有效衔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地主体应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工程的可研评审、设计审查以及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

工程具体实施流程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类项目,由属地政府出资并负责建设线路通道、电缆管廊及管线等设施。为保证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能够高效衔接,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在土建验收通过后,及时组织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

第十四条 电力接入工程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管理。

后续维修养护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价格机制予以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