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财税〔2007〕92号
》(财税〔2007〕92号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但残疾职工人数少于10人的,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仍可享受“财税〔2007〕92号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但残疾职工人数少于10人的,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仍可享受“财税〔2007〕92号 ”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对已征税款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抵顶”,具体办法由各市局制定。
”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对已征税款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抵顶”,具体办法由各市局制定。 (财税〔2007〕92号
(财税〔2007〕92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国税发〔2005〕129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财税〔2007〕92号
》(财税〔2007〕92号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财税〔2007〕92号
》(财税〔2007〕92号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财税〔2007〕92号
》(财税〔2007〕92号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财税〔2007〕92号
》(财税〔2007〕92号 )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财税〔2007〕92号
(财税〔2007〕92号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财税〔2007〕92号
》(财税〔2007〕92号 )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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