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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6〕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深化完善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17年,基本形成“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离开所在县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2年以上)、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病(1年以上)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16周岁及以下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二、基本原则

  (一)家庭主责、儿童优先。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发展规划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引导和鼓励父母返乡创业;督促加强委托监护,保障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关爱。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级政府要切实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和群团组织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三)全民关爱、社会参与。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关爱保护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乡镇、社区、学校;倡导邻里互助、邻里结对;孵化培育专业组织,鼓励社会工作者关注介入,不断拓展关爱内容,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推进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和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每个村(社区)要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员要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做好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和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应急干预机制,开展“救急难”和结对帮扶工作,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等关爱服务工作。

  (二)落实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牵头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继续完善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定期开展排查,及时发现报告,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留守儿童规范开展养育状况评估、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全面推广“添翼计划”、“明天计划”拓展工作,将农村留守孤残儿童纳入康复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乡镇(街道)要依托村(社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和录入更新工作,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要及时把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和结对帮扶对象等信息录入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纸质信息档案,并做好动态更新。排查结果上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反馈给当地公安和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再次核实在校留守儿童信息,负责落实在校留守儿童联络帮扶工作。各地教育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提供相关名册和资料,及时发现、排查死角,做到不重报、不漏报。

  (四)建立发现报告和评估转介机制。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动态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儿童福利督导员、学校老师、基层妇女干部和社区工作者一旦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所在乡镇(街道)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市长电话等服务热线,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信息。

  各乡镇(街道)应依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组建应急干预救助小组,联合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和村(社区)等部门(单位)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等关爱服务。如有暴力、虐待、遗弃、不法侵害等犯罪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五)建立监护督导和干预机制。要督促外出务工父母切实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同外出务工;家有3周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原则上双方不同时外出务工,落实一方留家照料,或携带儿童一同外出务工;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儿童就读学校。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家庭监护教育,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督促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指导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督促外出务工父母征询儿童意见,妥善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村(社区)要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监护情况,指导帮助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避免出现无人过问和照看的情况。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乡镇(街道)、村(居)、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各级教育部门、乡镇(街道)要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制度、辍学失学学生劝返复学制度、辍学学生书面报告制度。学校发现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于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及时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乡镇(街道),教育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各级政府要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