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6号)文件精神,为提高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保待遇,切实减轻苯丙酮尿症患者家庭负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诊断为典型的苯丙酮尿症或四氢生物喋呤(BH4)缺乏症等其他高苯丙酮尿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治疗的患者,纳入保障对象范围。
二、保障范围
限不含或低苯丙氨酸成分的奶粉、米、面、蛋白粉等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
三、支付标准
按照费用共担原则,实行定额支付。0—1岁患者,每年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0.8万元;1岁(含)—10岁患者,每年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万元;10岁(含)以上患者,每年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2万元。对符合规定的困难患者,由医疗救助再给予适当援助。
四、定点管理
浙江省儿童医院和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为我省苯丙酮尿症诊断医院。各设区市要指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配取服务。参保患者在诊断医院确诊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在参保地指定医疗机构由指定医生开具处方,配取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
五、采购管理
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依托浙江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取谈判方式确定供货商及价格。各设区市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按省局谈判确定的价格按需采购,零加成销售。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参照药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允许进入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系统,在药房单独设置专柜或专区存放,采取零加成销售,并出具医疗收费票据(注明苯丙酮尿症治疗所需特殊食品)。
六、结算服务
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配取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只承担自付费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3月28日
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2019-04-03
一、起草背景
苯丙酮尿症是一种遗传性氨基酸代谢缺陷疾病,去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已将其列入我国罕见病。苯丙酮尿症主要有2种类型,非经典型苯丙酮尿症主要通过独家药品盐酸沙丙蝶呤片(科望)治疗;经典型苯丙酮尿症主要通过食用不含或低苯丙氨酸成分的奶粉、米、面、蛋白粉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儿童主要摄入奶粉治疗,成人主要食用米、面、蛋白粉治疗)进行治疗。
二、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