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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5〕1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第26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第七条‘七日’、第十二条‘七日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五年三月二日


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在河北省境内取得应税所得的外籍人员:
(一)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的;
(二)以独立的个人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务的;
(三)其他人员。
第三条 前条所述外籍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须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向外籍人员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涉外税收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五条 外籍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申报办理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
(一)对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已在职的外籍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应在本办法生效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反映外籍人员在本单位任职、履约、从事劳务等情况,并将办理登记情况通知其本人。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新到职的外籍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在外籍人员到职之日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须对本办法所述的任职、受雇外籍人员进行登记建档,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资料为一人一档。内容包括:
(一)《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外籍人员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记录证明资料;
(三)与任职、受雇企业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四)任职、受雇企业支付工资、薪金的证明;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外籍人员外,取得其他所得的外籍人员或支付外籍人员其他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一)凡向独立劳务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劳务报酬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