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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22〕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9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环保局、建设局、应急管理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安监环保局、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气象局

2022年10月10日

淄博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氢站建设与运营管理,保障加氢站安全稳定运行,助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加氢站的建设与运营和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功能区)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加氢站项目建设,负责加氢站的工程建设管理和消防验收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及氢能发展相关扶持政策,负责政府投资加氢站项目的审批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氢站规划用地保障并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审批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安全 “三同时”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非政府投资)备案(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经开区、文昌湖区由建设部门负责)等审批服务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和检验等工作。

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加氢站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2021年局部修订)、《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2017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加氢站的建设应符合我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综合能源港,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用地手续。

第七条 加氢站项目报建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立项。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立项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立项机关实时将建设项目立项证明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部门。

(二)用地规划。对于新征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三)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经开区、文昌湖区由建设部门负责)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验收备案。加氢站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可邀请氢能领域相关专家参与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

第九条 对在原加油(气)站、充电站上改扩建的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气)、充电设施调整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运营与安全管理

第十条 加氢站从事气瓶充装业务,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加氢站运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