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办法》的通知
鄂劳社函〔2006〕3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的开展,促进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功能的发挥,根据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鄂劳社函[2006]65号)以及《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06]17号)精神,特制定《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办法
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鄂劳社函[2006]65号)规定,为充分发挥社区在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审范围
全省所有参加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且自评达标的社区。
第三条考核评审内容
(一)社区法定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就业率达到98%以上;无“零就业”家庭;无一家多人下岗失业的就业困难户;无长期失业人员(即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体制转轨时期遗留下来的由就业转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实现再就业。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就业服务须做到:
1、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到位;
2、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劳动力资源全员登记入册;
3、下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含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退转业军人和其他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全部进行登记,并建档建卡;
4、“零就业”家庭、双下岗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下岗失业一年以上人员、“4050”和“4555”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全部进行实名制登记,建有联系卡;
5、通过开展职业介绍等活动,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且建有各类人员就业安置去向台帐,离退休人员台帐;
6、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各种统计报表准确、真实、及时。
(三)《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详见附件)规定的“充分就业指标、机构建设情况、社区就业服务”三项十六个子项指标。
第四条考核评审计分
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实行百分制。定量有四项指标,为60分,其中有一项指标不达标,不能评为“充分就业社区”;定性有十二项指标,为40分。定性与定量综合满分为100分,95%以上为达标。
第五条考核评审办法
(一)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