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淮政办发〔2015〕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1年12月以来,我市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4〕10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淮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
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14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和(管委会)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根据省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六、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七、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分档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八、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