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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截至 2023年1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园区)紫金山英才计划职能部门,各区(园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关于紫金山英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人才〔2021〕1号)、《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实施细则》(宁人才办〔2021〕3号)和《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2021年11月4日



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关于紫金山英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人才〔2021〕1号)、《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实施细则》(宁人才办〔2021〕3号)和《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制定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下列人才政策兑现的经费:

(一)高峰计划项目;

(二)先锋计划市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

(三)先锋计划创新型企业家项目;

(四)菁英计划中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五)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

(六)市委组织部其他人才政策兑现资金。

紫金山英才计划中涉及的其他部门管理的市级专项资金,其政策兑现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绩效引领、目标管理、规范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按职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及管理;

(二)专项资金拨付;

(三)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专项资金财政监督。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主要职责

(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管理;

(二)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

(三)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评估及年度监测;

(四)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五)专项资金预决算、绩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七条 各区(园区)职责分工

(一)各区(园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各区(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加强对本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工作指导;

3﹒及时足额拨付市级下达及区级承担的专项资金。

(二)各区(园区)组织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人才申报相关项目,与入选人才(企业)签订资助协议;

2﹒监督检查资助协议履行,落实财政资金托管账户设立及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3﹒配合项目实施进度评估及年度监测。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八条 公告发布

市委组织部根据我市人才发展需要,在南京党建网发布项目申报公告,公开申报条件和政策标准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

申报人按项目申报公告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项目评审

市委组织部通过条件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提出入围人才及项目建议名单。

对当年科技贡献奖励个人奖励超过20万元的,由申请人确认就职时间,是否属于科技人才、海外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权、期权)以及已获奖励累计金额等情况,市委组织部和各区(园区)负责内容审核,市财政局抽样复核。

第十一条 名单审定

人才及项目建议名单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正式入选通知并反馈至各区(园区)及相关部门。

第四章 拨付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分担

(一)高峰计划项目经费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二)先锋计划市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经费、创新型企业家项目市级政策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三)菁英计划中青年拔尖人才经费中,拔尖人才和市级单位优秀人才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区(园区)单位优秀人才经费由区(园区)财政承担;

(四)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经费由市、区财政按1:3比例承担;

(五)江北新区维持原政策,增量全额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账户管理

高峰计划项目、先锋计划市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资金,由项目企业按要求设立财政扶持资金专用托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 协议签订

区(园区)职能部门应在高峰计划项目、先锋计划市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前与入选人才企业签订资助协议,资助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实施计划及资助资金使用计划;财政资助资金托管账户设立情况;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求;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监管责任及违约责任;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信用承诺书等。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委组织部入选通知、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等相关文件后,核实人才和企业数量以及政策兑现资金金额,于10个工作日内发文,同时将专项资金下达至人才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园区)财政部门,区(园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人才或人才企业。

菁英计划中青年拔尖人才市级财政负担经费,由市财政局下达至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至相关人才及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高峰计划项目、先锋计划市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创办企业)在实施期限内与产品批量生产销售及企业运营发展直接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其中,项目管理经费(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人员支出经费(如劳务费)须在资助资金总额40%以内安排使用。

对于资金支出主要为人员工资的软件、信息服务等轻资产类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区(园区)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资助资金总额70%以内安排人员支出经费。

(二)对于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三)高峰计划项目、先锋计划市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资金应在收到每笔拨付资金后两年内使用完毕。对于因企业发展中出现特殊情况的,报经所在区(园区)职能部门同意,最长可延期一年使用。

第十七条 资金停止拨付及资金收回

(一)在项目资助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剩余资金停止拨付。

1﹒人才所在企业被依法认定处于失信状态,进入破产清算、解散程序或注销的;

2﹒企业经营或人才个人状况发生重大变动导致扶持项目中止超过六个月或停止实施的;

3﹒人才从项目企业离职的。

(二)出现以下情况,经核实认定,专项资金应由区(园区)财政局按存量资金管理要求收回统筹用于人才工作,并将具体用途报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1﹒规定期限内资金未使用完毕的;

2﹒出现违法违规和欺诈失信等行为的;

3﹒退出紫金山英才计划的。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负责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应设置绩效目标,突出入选人才和企业对改革创新、技术进步、有效引导社会投资等方面贡献,明确引进人数、企业经济效益、投入产出等具体目标。对于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合理、不科学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事中监管,收集分析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相关信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纠正目标偏离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对专项资金开展事后绩效自评价,总结分析资金预算执行、政策实施效果、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次年按要求报送自评价报告。对未达到绩效目标,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调整或暂停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