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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加强灭鼠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版】

湖北省加强灭鼠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版】
(2002年10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第二次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灭鼠药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灭鼠药是指用危险化学品作原料或者含有危险化学品物质生产的灭鼠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从事灭鼠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使用、销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经济贸易、公安、卫生、农业、工商、质量监督、交通、环境保护部门以及铁路、民航、邮政系统应当依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灭鼠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使用、销毁实施监督管理,并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 生产灭鼠药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企业生产灭鼠药时,必须加染鲜明的颜色,并对产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如实记录。

灭鼠药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名称、主要成份、使用方法等内容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生产灭鼠药的企业不得直接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灭鼠药。

第六条 经营销售灭鼠药的企业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灭鼠药。

经营销售灭鼠药的企业只能销售合格的灭鼠药。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毒鼠强、毒鼠硅以及用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等国家禁用剧毒化学品制造的灭鼠药。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或者使用毒鼠强、毒鼠硅以及用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等国家禁用剧毒化学品制造的灭鼠药。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群众安全使用灭鼠药,指导群众向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灭鼠药,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在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