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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限以及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限以及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废止第二条。

废止后替代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规定,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规定,依法推进政府转变工作职能,现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年限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
在本公告生效前已经动工开山填海整治土地,但尚未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免税期限仍按《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11〕225号 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二、关于实行备案管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省局决定取消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项目,转为备案管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备案事项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