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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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北省食 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并经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6日
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摊贩食品经营行 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以及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 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 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 法履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等 职责。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经营地点和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摊位 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第六条 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和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 记卡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第八条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 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
第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经营场所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 25 米以上的距 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 二 ) 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 (棚、 车、 台 ) 等设施;
( 三 )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备相应的加 热、保温或者冷藏、冷冻设备;
( 四 ) 具有防尘、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 设施;
( 五 )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无害,符合食 品卫生和包装材料要求;
( 六 )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湖北省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 八) 餐饮具使用前按照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 毒餐饮具;
(九) 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