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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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东部新城规划处、机场与物流园区建设局:
《宁波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7年10月11日
宁波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造临时建筑,适用本规定。各县(市)及奉化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临时性使用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建造,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有效期届满前须自行拆除的建筑物。
临时建筑宜采用简易结构,可方便快捷地进行组装与拆卸,可重复使用。
第四条 各地必须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除以下几类外,不宜审批其它临时建筑:
1.售楼处;
2.过渡安置房;
3.因公共利益需要建造的临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的临时用房,以及临时性抢险救灾建筑不属于本规定指称的临时建筑范畴。
城乡规划已将用地性质明确为公共绿地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建筑。
第五条 申请建造临时建筑,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因公共利益或特殊生产工艺确需超过八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临时建筑不得建设地下室。
临时建筑的日照、间距、退界等应符合《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实不能满足的,应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建造临时建筑,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 临时建筑规模超过3000平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前须征得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