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医保规〔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苏医保规〔2022〕1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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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区分局,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 苏府规字〔2020〕15号),做好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医参保工作,我们制定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8日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 苏府规字〔2020〕15号)(以下简称《
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流动人口需为其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0-7周岁子女(以下简称学龄前子女)申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本细则。
流动人口子女已在本市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可通过就读机构直接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符合《
积分管理办法》积分入医规定的,其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龄前子女,可以申请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其子女为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未在本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龄前子女。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于每年6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积分入医达标积分值。
第五条 申请人应于当年6月1日至8月20日(节假日除外)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