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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甬发改价管〔2019〕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市)发改局、水利局、经信局、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

一、实施范围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全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制定除外。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县(市)、奉化区参照执行或视情另行制定。

二、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市区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

市水利局牵头做好用水定额标准的制定和完善。负责本市城镇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和加价水费征收的管理工作,以及公共生活用水定额标准的制定和完善。

市经信局配合做好用水定额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配合提供相关企业与用水定额计量相关的产量、人数等数据。

市统计局配合做好用水定额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工作,负责对用水定额计量相关的产量、人员等数据进行核定。

供水企业负责用水计量数据的提供。

三、遵循原则

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通过健全制度、明确标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城市建设。

四、用水定额标准

现阶段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管理执行《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标准。省取水定额标准未涵盖的行业,采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

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我市实际,逐步修订完善宁波市用水定额标准,并贯彻执行。

非居民用水户应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并按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数据。

五、用水计量

严格用水计量行为。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完善分级计量,并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障计量准确。

六、超定额加价管理

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