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6〕1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困难对象基本医疗权益,根据《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9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
)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托住底线。确保困难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衔接。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提升信息化水平,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整体功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由政府对经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疾病就诊发生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专项救助制度。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经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和残联认定的下列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以及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见附件一)的社会特困对象;
(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四)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
(五)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含多重残疾),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上述重度残疾人员;
(六)市或市(县)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七)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第六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社会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结付的基础上,市区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一)对普通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500元(含)以内、12种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2000元(含)以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二)对普通患者、12种慢性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含自负、自理,下同)部分给予70%的救助;
(三)对门诊特殊病种患者门诊特殊病治疗和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0元(含)以内,其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对年累计超过10000元的,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救助,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5%的救助。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诊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以下医疗收费减免待遇:
(一)在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免收门诊诊查费,减半收取手术费、住院空调费、住院诊查费和床位费。
(二)在市慈善医院就诊,免收门诊诊查费,减半收取手术费、CT检查费、血液透析费、住院空调费、住院诊查费、床位费。
(三)在其他公办医疗机构就诊,仍按《关于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等部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减免问题的通知精神的意见》(锡价费〔2002〕212号)、《关于对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的通知》(锡卫财〔1999〕21号)执行。
第九条 对申请医疗救助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社区事务工作站)、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个人疾病鉴定和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核查委托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社区事务工作站)、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个人疾病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社区事务工作站)、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公示7天。对无异议的,填写《无锡市医疗救助审批表》(见附件二),上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市(县)、区民政部门经对申请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社区事务工作站)、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参照《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锡民救〔2013〕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及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无业重度残疾人员不再进行收入核定。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申请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救助标准的,须到指定医院(市区指定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市中医院、市传染病院、一○一医院、精卫中心)经有关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检查、确诊,并填写《无锡市医疗救助病种鉴定表》(见附件三)。由就诊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再逐级上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对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每年需重新审核一次。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
(一)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区由市、区两级政府公共财政资金负担;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当年留成部分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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