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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点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点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教终〔2016〕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教法〔2020〕11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各教育机构:
  现将《常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点设置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发布之日起,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点的设置和管理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及时将《办法》转发给教育机构,并对本辖区内教学点进行排查清理。
  三、《办法》出台之前,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教学点,应按《办法》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终止办学。
  
  附件:
  1.常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点设置和管理办法
  2.常州市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点设置审批表(2016版)

常州市教育局

2016年8月3日

附件1

常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点设置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点的设置和管理,现根据《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苏教规〔2010〕1号)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
    一、设置条件
    近三个年度年检合格、办学规模逐年扩大、财务状况良好、办学质量得到社会认可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置教学点。
    教学点的办学条件应符合《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其中办学场所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
    二、申报材料
1.教育机构董(理)事会提交的新增教学点决议和教育机构申请报告一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教学点地址和教学条件、教学层次、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学员规模、可行性分析,报告中须注明“本教育机构承担该教学点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字样;
2.设置教学点审批表一式四份;
3.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同尺寸复印件各一份;
4.教学点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消防安检证明、建筑质量安全检测意见书等复印件一份;
5.教学点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其他有效资格证件及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6.教育机构对教学点的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师资调配、收费和财务等相关制度材料一套;
7.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需勘验原件。
    三、审批程序
1.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置教学点申请,并提交材料。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在《审批表》上盖章。教育机构(含已有教学点)如三年内有违法办学行为并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或有违规办学行为正在处理的,或资不抵债的,暂不予审批。A级机构优先审批;
2.教育机构将审批机关核准后的全套材料提交给教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审批机关对教学点进行现场勘查,对符合设置条件和程序的申请,应予以同意,在《审批表》上注明教学点名称并盖章,名称统一规范为“教育机构全称+XX(所在地、道路或楼宇名称等)教学点”;
3.审批机关和教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留一份核准后的《审批表》备案。
教育机构在审批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内设置教学点的,由审批机关负责,参照执行。
    四、日常管理
1.教学点接受审批机关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双重管理。教学点必须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启用”的原则,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行招生教学,如有擅自设置教学点,或出租、出借教学点的办学资质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取缔,并取消教育机构设置新教学点的资格;
2.教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学点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教学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要求其整改,直至终止教学点的办学资格,审批机关应予以配合;
3.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教育机构,其办学活动和管理须由教育机构统一依法实施并承担责任;教学点终止办学后,由教育机构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4.教学点需在显著位置悬挂加盖审批机关公章的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审批表》原件。挂牌或宣传时,不得更改审批名称;
5.除需返还的申请材料,教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材料统一建档、妥善保存;
    6.年检时,教育机构应汇总教学点的数据后,参加审批机关的年检;教学点应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度办学详情;
7.教育机构申报办学水平分等定级评估时,审批机关应向有关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了解教学点办学情况,并予以综合评价;
8.各地应每年开展一次教学点排查清理行动。

附件2

常州市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点设置审批表

教育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座机

手机

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教学点基本情况

教学点名称

负责人

座机

教学点地址

邮政编码

教学点面积(平方米)

自有

自有场地证明材料名称

租用

租用场地证明材料名称

办学

内容

                                           (盖章)

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审批机关意见

(盖章)

     

教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意见

(盖章)

     

说明:

1.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一份,教育机构两份,教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一份;

2.教学点名称规范:“教育机构全称+XX(所在地、道路或楼宇名称等)教学点”;

3.“办学内容”不能超出教育机构的“办学范围” ;

4.随表附交材料见《常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点设置和管理办法》。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官网